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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年内有望出台

2015-5-23 6:18:59东方财富 【字体:

近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指出,将于年内推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意见。

  随着国家鼓励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政策的出台,国内出现了海外投资新热潮。

  不过,由于与之对应的国内相关政策缺位,央企出海被指缺乏有效监管。

  近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指出,将于年内推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目前针对国企海外投资的监管力度仍处于薄弱阶段,因而国资委内部采用源头管理的办法,内部否决了部分央企出海。

  国资委降风险多次否决央企海外投资

  目前,核电出口是装备制造业海外接单的“重头戏”,但是并非所有项目,中国企业都会义无反顾地竞标。

  “我们在去年曾经计划联合西屋公司参与英国项目的投标。”某大型核电国有企业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但是没有通过国资委的批复。”

  据透露,未予批复的原因是,“该英国项目要求综合实力较高,风险大。”但是对于南非等核电竞标项目,国资委给予了支持。

  不仅仅是这家企业,记者还获悉包括某粮食央企的相关项目也未获批。

  据知情人士透露,2013年,该企业向国资委申请海外期货交易权,争取芝加哥期货市场的交易席位,成为像中粮、中纺粮油一样的交易常客,询价就成为常规的行为,不会引起市场的敏感和叫涨。

  该企业的申请已经正式被国资委否决,而该申请在发改委和商务部并未遇到大的阻碍。

  “国资委的顾虑其实也情有可原。”另一位来自央企高层并参与过该企业海外期货管理的人士表示,“自中航油和国储铜在期权交易中出现巨大损失后,国资委等国家部委对国有企业获得境外期货交易的资格发放开始从严。”

  国资委对于央企的保守作风与当下鼓励境外投资的政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发改委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指出,在境外投资领域,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此外,2014年全年中国对境外的投资可能要超过或者接近1200亿美元。这个数字接近境外对中国大陆的投资。“取消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意味着企业在未来走出去的步伐会进一步加快。”发改委外资司司长顾大伟表示。

  谁为风险买单?

  虽然鼓励对外投资,但是海外投资依旧存在较大风险。

  发改委外资司司长顾大伟表示,“目前政治上的风险来自于我们去不同国家,有相当多国家政治上是处于比较动荡的,你跟这个政府签了这个协议,这个项目落地了,刚签完一个月这个政府下台了,新政府上台了,把你这个项目投资取消或者停止、终止了,这就是政治上的风险。”

  此外“经济上的风险,有些国家经济上不稳定,债务情况很糟糕,财政、经济各个方面情况都不是特别好。安全风险,很多国家治安状况不是太好,有些国家甚至有战乱、内部威胁非常多。所以我们企业走出去推进国际产能合作要特别注意这些风险的防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推进合作,同时也要防止一哄而起,恶性竞争,盲目去开展这些项目。总之,对企业而言要注重防控在对外合作中的风险。”

  对待风险的态度国有企业和民企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建军向记者表示,“从去年开始,我们代理的海外投融资案件出现了激增,目前超过了120例,其中既有民企海外投资事务,也有国企海外投资事务。”

  郑建军发现,民资和国资对待海外投资的风险意识上明显不同,“民企的每个股东都非常注重海外投资的风险,在各个环节上,很注重风险把控。因为每一分钱都是股东进行的投资。”

  而“国企总体来讲,缺少风险追责相关办法,而股东又相当于是我们全体公民,所以出现的问题比较多”。

  例如中投公司就出现过较大的问题。

  公开信息显示,审计署审计发现,中投公司境外投资管理不规范,有形成损失或面临损失风险。具体而言,2008年至2013年,中投公司境外投资中,6个损失项目、4个浮亏项目、2个面临损失风险项目存在管理人员失职、尽职调查不深入和投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其他部分项目存在选聘外部管理人员程序不够规范、未及时委派管理人员等问题。

  法律缺位

  郑建军透露,目前国企从海外拿项目也有自己“成熟”的做法,即从别的企业手中拿较为成熟的项目。

  “一种是从民企手中拿海外项目,但是有很多风险都会被民企隐藏,因此会有较多的失败案例。”

  此外,“还有国企从投行手中拿项目。这些投行既是中介又是股东,最终国有企业还是要付出高昂的价格。”

  “钱多人傻”——“这是外国企业对中国国企的看法。”郑建军表示。

  对于年内推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意见”,郑建军建议,综合欧美的法律制度,要把“推定信托”也作为追责的一部分。

  比如,“一个贪官非法所得500万美元,经过多年的投资,500万已经升值为2000万美元,那么按照欧美的法律,应该追讨2000万美元。而我们国家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此外,“欧美企业非常注重产生决策的程序,如果程序不对,即便产生了好的结果,在欧美企业中也是不被认同的。”

  “国有企业总是试图通过行政行为解决问题,但是在境外,这显然也是不适合的。”

  相关链接

  根据普华永道今日在北京公布的2014年及2015年第一季度中国内地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报告,2014年中国内地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数量达到246宗,创下历史新高,其总金额达到550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财务投资者这三大类投资者当中,民营企业在2014年的交易总量已经达到国有企业交易数量的两倍之多。2014年民营企业海外并购交易金额较前年增长达94%。

  中国企业“出海”最早是以国有企业收购资源类标的为主,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作,民营企业以业务为窗口切入,通过海外投资并购占据市场、拓展渠道、获取技术。而目前,在“出海”的队伍中,民营企业表现突出。

(责任编辑:DF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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