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域经营管理的权力受关注不够,重经营业绩、轻内部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
广东省是经济大省、国企大省,同时也是国企反腐改革探索的重要省份。对于国企反腐的相关问题,《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专访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以往对国有企业腐败关注不够”
《财经国家周刊》:广东近期国企反腐力度非常大,持续高压整治,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成果?
郑红: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立足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查办国有企业领域腐败案件。
2012年起至2015年1月,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1075人,占同期查办案件总人数的13.6%,其中要案79人(厅级以上17人)。这些案件的办理,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首先,我们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广东省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的发案特点,突出查办重大投资决策、资金资产管理、重大工程建设、金融投资等重点领域岗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
比如,近三年查办的案件中,2012年办理315人,2013年办理339人,2014年办理353人,办案力度逐年加大。特别是在2014年,我们重点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如广东省院反贪局查办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省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徐龙(正厅级)受贿案,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吴周春(正厅级)受贿案,广东发展银行原董事长李若虹(正厅级)受贿案,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钟金松(正厅级)受贿案,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潘胜燊(正厅级)受贿案。广州市检察院查办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污、挪用公款案。深圳市检察院查办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周岳海(正厅级)受贿案,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原总经理梁兴辉贪污案,等等。
二是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办案,深挖窝案串案。从查处案件的情况看,由于国有企业封闭性强,人员内外流动不多,相互之间互相熟悉,独立作案的职务犯罪很少,常常是上下级之间、领导与中层干部、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结伙作案,还有的与特定关系人共同作案。一旦案发便出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现象。
如2014年,广州市检察院查处的省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窝串案,立案17件18人,涉案金额高达2.3亿余元;查处的广州燃气集团贿赂窝串案,立案25件25人。韶关市检察院先后查办了韶关市冶炼厂28人贪污贿赂窝串案和韶关钢铁厂20人贿赂犯罪系列案。
三是强化联络协作,建立与国资系统常态化沟通机制。省检察院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检察机关案件管辖区域内国有企业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探索设立联络员制度,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向企业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受理、接待、依法处理国有企业人员的来信来访;同时协助企业认真搞好信访举报的受理、查结工作,鼓励企业主动地为检察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积极配合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
《财经国家周刊》:在你看来,为什么国企会成为腐败“重灾区”?
郑红:一是以往对国有企业腐败关注不够,对国企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特别是相对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来讲,由于受到更多关注,以及党委人大政协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受到更多制约。但国企领域经营管理的权力受关注不够,重经营业绩、轻内部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是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不够有力,权力更为集中。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几乎都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一般都集中在国企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手中,这就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环境。
三是有的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决策不透明,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等现象较为突出,在对国有资产转制处理时,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借助合法形式掩盖犯罪行为趋势突出
《财经国家周刊》:从近期国企反腐案件来看,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主要有哪些表现?
郑红: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国有企业领域借助合法形式掩盖犯罪行为趋势突出,集中凸显为以下几种:
一是以他人名义成立私人公司利用国企改制转移国有资产。有的国企管理人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规避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以他人名义成立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私营公司,假借股份转让、招商引资、开展业务及改造工程等名目,将国有资产通过该私营公司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
如广州市检察院查办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下称白云公司)总经理张新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张新华利用主管公司全面工作并负责股份制改革的职务便利,成立公私兼营并由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广田公司),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权等手段,将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处国有房产、土地非法转至广田公司名下。后又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广州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向广田公司认购股份等手法,与广田公司合并,使上述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从中贪污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2.91亿元。
二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违规操作。有的国企管理人员为了牟取个人利益,不进行调查论证,不评估项目风险,不要求对方资产抵押,不上报集团公司,不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违规与对方单位开展相关业务,或操纵大额建设项目,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如广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广东物资集团下属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航兴公司)总经理陈某挪用公款、受贿案,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私营企业主何某某的公司开展钢材贸易过程中,隐瞒广东物资集团,擅自决定开展缺乏钢材现货和抵押的托盘业务,虚构钢材托盘采购合同,分6次将2.17亿元国有资金挪用给何某某用于其公司经营转贷活动,从中收受贿赂港币23万元,人民币10万元。由于何某某的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支付货款且无钢材作抵押,导致广东物资集团1.95亿元资金无法追回。
三是虚构抵押物业套取银行贷款后私分。有的国有企业与银行相互勾结,以虚假的物业资料通过虚构购买物业行为获得银行贷款,并将套现的资金以各种手段私分,最后由国有企业偿还贷款。
如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王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广东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下属的广东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导层授意公司员工虚构资料,以购买物业的方式向银行贷款700余万元,套现资金用于购买群星大厦的商铺,由公司负责偿还贷款,在商铺出租后将收取的租金重新作为公司员工福利发放。
四是私设“小金库”虚构名义套取资金。有的国企管理人员授意财务人员设置账外账,通过资产私自处置,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不入账,截留未开具财政****的企业正常经营收入,或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非法套取资金,以虚假列支转出资金,以虚假****骗取资金等方式将国有资产注入到企业“小金库”,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消费。
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查办的20件涉国企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有8件涉及私设“小金库”问题,占40%。如广东省某建筑研究院盛某挪用公款案,其通过采取与合作公司串通虚列业务套取现金、虚报餐饮或加油****、截留无须开具****的建筑质量检测费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累计数额高达200多万元。
五是成立空壳公司或利用关联公司进行虚假业务交易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有的国企管理人员以空壳公司为载体,通过虚构债务纠纷、伪造业务往来、虚假出资入股等形式,以法院诉讼、竞价拍卖等方法,侵吞、挪用国有资产。
如深圳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涉嫌贪污案,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企业经营并正在收益的国有厂房以实物入股的方式参股成立公司,使其本人绝对控股的公司成为该国有厂房的出租受益人,自2006年1月至2013年8月共侵占国有财产共计140余万元。
《财经国家周刊》:和党政机关等其他腐败案件相比,国企腐败有哪些特点?
郑红:国企腐败案件特点:一是涉案金额越来越高,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越来越大。2014年查办的案件中,有305人已经侦查终结,侦查终结金额共5.56亿余元,人均涉案180多万元。
二是窝案、串案特征明显。涉案人员围绕获取非法巨额经济利益,利用各自职权,或大肆贪污挪用,或收取他人利益输送。
三是国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现象突出。
四是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腐败现象呈蔓延态势。由于国企相关监督制度不健全,有些人员虽然不在领导岗位,但所处岗位关键且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借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企业资金。
超三分之一案件涉及高管
《财经国家周刊》:检察机关查办的国企腐败案件主要来源是什么?各种案件来源大致占比多少?
郑红:2014年,广东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有自行发现、单位和个人举报、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移送、自首、上级院交办等渠道。
其中,来源于举报71件,占立案总数的20.11%;自首35件,占立案总数的9.92%;自行发现173件,占立案总数的49.01%;纪检监察移送56件,占立案总数的15.86%;其他司法机关移送7件,占立案总数的1.98%;上级院交办的11件,占立案总数的3.12%。
由此可以看出,国企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的来源,主要有自行发现、举报和纪检监察移送。
《财经国家周刊》:在已立案查处的国企案件中,有多少涉及国企领导贪腐问题?
郑红:2014年,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353人,其中处级以上要案35人(地厅级干部7人),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9.92%。133人担任诸如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国企领导职务,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37.68%。其中有92人是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行长等,是单位主要负责人。
《财经国家周刊》:广东国企反腐未来是否还将加大力度?还将推出哪些举措?
郑红: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大国企领域案件的查办力度,并已经作出了相关部署。2015年的全省检察长会议,以及在向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对下一步的国企腐败案件的查办工作作了总体部署。反贪等办案部门都在今年的工作计划中,把查办该领域案件作为办案的重中之重。同时,在今年开展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中,查办国企领域贿赂案件作为办案重点从严查处。
《财经国家周刊》:国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查办国企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如何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不受影响?或降低这种影响?
郑红:主要是要正确处理好办案与服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广东省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积极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正确掌握政策法律的界限,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好改革发展中的工作失误、错误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切实做到依法打击犯罪与依法保护改革创业并重,努力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社会氛围,保护企业经营管理者开拓创新的积极性,保护合法经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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