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财政部网站披露了广东、天津和福建三地自由贸易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此前三地公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中的税收配套政策予以明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19号文)、《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1号文)、《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2号文).
广东、天津和福建三地的进口税收政策首先都明确,上海自贸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这和此前三地公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相一致。
根据此前公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四项进口税收政策可以在三地试点。比如,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其次,三地都被明确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所谓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最后,三地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都明确,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财关税19号文、21号文和22号文都要求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另外,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上述三地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通知明确,政策从自贸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三地自贸区已于今年4月21日同步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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