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办法》的下发形成了对于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制度屏障,细化的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更有利于定责生态环境损害,同时“党政同责”进一步加大了追责的范围,将更为系统地保护生态环境。
《办法》为追责提供依据
随着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各级政府领导因环保不力而被追责的事例也经常见诸报端。例如去年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因情节恶劣、影响大,受到广泛关注,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作出批示后,不仅地方政府开始整改,部分企业主被追究刑事责任,且部分官员也遭受了行政处罚。
如今,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党政干部追责正逐渐成为常态。而《办法》中亦表明,该《办法》的下发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研究员王小广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随着我国民众对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也更加受到重视,同时国家也将环境问题作为重大的民生问题对待。在《办法》未出台之前,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属于个例,而《办法》出台之后这方面的追责将成为惯例。
他进一步解释到,我国在很多领域的追责都是比较先进的,例如在安全生产方面,我国很早就成立了相关负责部门,相关的责任追究也较早开始进行,但是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机制还未成型。“之前,对于责任人的处罚多是参照环境问题对于其他方面造成的重大损失或者渎职裁定,并非根据生态环境本身危害来判定。《办法》的出台把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党政领导的追责规范化,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王小广说。
同时,王小广认为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我国曾提出的环评以及“一票否决”等措施在执行方面都不是很好,《办法》的出台同样也可以看作是生态保护措施方面的重大进步,为一些生态问题罢免、处分相关责任人提供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生态金融中心副主任蓝虹对本报记者表示,《办法》出台之后对于环保问题要追究党和政府的一体责任,这主要是针对于地方政府领导。“在《办法》之前追责主要采用地方首席领导负责制度,这些领导主要是指省长、市长,而现在追责是将省委书记和市委书记都纳入进来,这样的追责力度将会更大。”蓝虹认为,党的整个系统对于地方政府有监督作用,以前如果发生重大的环境问题,党只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现在由党和政府共同承担责任,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处罚力度和权限将会加大。
《办法》提“责任清单”、“党政同责”
可见,《办法》的出台是环境保护方面的一大突破,同时,受访专家还指出,其中涉及到的“责任清单”、“党政同责”是《办法》的两大特点。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其中一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四种领导干部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
王小广对此表示,以往对于生态环境问题地方政府的“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其他人负相关责任。“如果主要领导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忽视,其他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也可能不会重视。《办法》明确了对于环境问题的责任核心是主要领导,其他的人各司其责。同时‘责任清单’的出台会划分清楚领导的主要、次要责任。”
蓝虹认为,“责任清单”可以帮助有效分清责任方,但是还需要看到,环境的损害具有滞后性,“责任清单”要与自然资本核算结合使用才能更好地进行追责。要根据自然资本核算来判断一任领导任期期限内其对于环境损害的责任是多大,下一任接任领导的责任又是哪些。
她提出“责任清单”不仅要明确环境保护问题的横向负责人,更应该划分清楚这类问题的纵向负责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她进一步解释道,环境问题的爆发一般是累积的结果,不应该只有爆发时的那一届政府来承担责任,对于每一届政府所要承担的责任都需厘清。
除了“责任清单”外,“党政同责”则被视为《办法》的另一大特点。
王小广表示,“党政同责”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对于环境问题重要性的评估,环境方面的相关项目能否得到批准,都是需要党委来做出决定。
此外,他还认为“党政同责”比出现环境保护问题的事后追责有效。“生态环境的损害分为事前和事后,如果一个重大的工程需要评估,只要评估专家专业水平到位,并且进行科学、充分的讨论,就可以全面评估出该项工程对环境的潜在危害,在‘党政同责’要求下党委就会根据评估谨慎决策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蓝虹提出,“党政同责”的执行到位还需要有相应的考核系统。“环境问题具有偶发性,而这个‘偶尔引发’其实是经过了多年的积累,因此对于领导干部要终身追责。如果党政领导要离任,则需对环境资本和自然资本进行核算,而这两项数值的增加和消耗也需作为领导离任考核的一项标准。”
对此,《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而这一系列的明确规定或将能够有效避免各级领导干部在决策时作出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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