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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采取万能险方式 允许带病投保

2015-8-21 7:08:07东方财富 【字体:

保监会在8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的试点要继续推进,尽快签出第一单,而根据试点情况,《暂行办法》也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细则正式落地后仍待细化。配合政策的落地,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保信”)负责开发的商业健康险信息平台这一全行业统一信息平台正在搭建中。

  保监会在8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的试点要继续推进,尽快签出第一单,而根据试点情况,《暂行办法》也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直备受关注的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于今年5月6日正式落地。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此后,5月12日,商业健康险税优相关细则落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最终确定万能险方式

  《暂行办法》中,业界最为关心对于产品管理的规定和说明,其中有三项内容值得关注,一是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二是个人税收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三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

  此外,《暂行办法》的一大突破被认为是针对此前争议较大的“带病投保”,《暂行办法》进行了保留,袁序成进一步明确:“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针对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以何种形式落地,业界一直争议颇多。而此次落地的方案中明确的是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实际上,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是在政策层面上被定义为准公益性产品的商业保险产品,这也就解释了关于微利原则、允许“带病投保”,以及最低赔付率设限的一系列规则。

  对于设计成万能险,并采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形式,袁序成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国家出台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初衷,是为进一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上的医疗费用不足的问题。选择万能险的形式,是出于市场化的考虑,考虑到购买产品的积极性。”

  他进一步举例:“身体健康、年纪较轻的人群往往觉得这个产品没用,但如果将其分成当期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而个人账户部分又具备投资功能的话,可以保证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这样会让更多的纳税人群参与进来,进而解决自身医疗费用不足的问题。”

  相较标准化产品的设置,万能险的设置也可以允许不同公司有差异的提供更多、更好、价格更优的产品和服务。不过,袁序成补充道:“试点过程中,如果产品设计原则和消费者有差距,会根据消费者需求来实时调整完善产品设计。”

  另外一项备受争议的规则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针对控制赔付率一说,袁序成回应《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这与产品具有准公益性质有关,并且和产品坚持整体微利经营的原则相关。”

  不过,在操作层面上,《暂行办法》仍有很多细节有待细化。相关部门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针对操作性较强的部分,比如和税务系统的对接,单位代扣代缴等步骤,保监会正加速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的搭建,其中不仅涉及到要和税务总局的对接,以防止纳税人的重复抵扣,亦涉及到和保险公司的系统对接等。

  健康保险事业部成必要条件

  《暂行办法》中对参与的保险机构资质亦进行了明确。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和之前相比,感觉门槛更高,这无疑利好硬件、软件设施已完备的大公司。”

  其中规定的几项资质包括,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等。

  其中,健康保险事业部成为参与个人健康税优保险产品试点的必要条件,而其中对于事业部的人员要求门槛也较高。保监会明确,保险业应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为契机,推动健康保险专业化水平提升。

  针对健康保险事业部,保监会进一步细化为,事业部与公司职能部门不一样,一般是指在公司宏观领导下,具有经营管理职能,并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部门。事业部也不同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需办理经营许可。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事业部应以健康保险(含大病保险、基本医保经办等)为主要业务范围,在公司内部实行专业化管理,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保监会还明确,《暂行办法》中提出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其目的是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四大类,2300多种产品。2015年上半年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245.88亿元,同比增长39.53%。2009年至今,商业健康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400亿元,为投保人积累了超过3500亿元的医疗保障资金。

  长江证券此前发布的研究报告分析认为,健康险税优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在于保费折扣,市场空间初期在300亿至500亿元,成熟市场在千亿元左右。当前的税优支出上限基本可以覆盖医疗报销、意外和重疾险种支出。

  根据其数据测算,以某两款健康险产品为例,30岁50万保额20年缴费20年保障的重疾基本上缴费都低于2400元。而对于消费者采用税优实际上可以获得保费折扣,折扣率与适用税率高度相关,当前适用税率越高,购买健康险折扣越大。

(责任编辑:DF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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