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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对韩泰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2015-8-12 6:52:52东方财富 【字体:

8月10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24号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公告显示,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8月10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24号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公告显示,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商务部于2010年8月12日发布该年度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其中,韩国公司反倾销税税率为2.0%~11.2%不等,泰国公司税率为6.0%~20.1%不等。

  2015年6月10日,商务部收到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业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的倾销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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