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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个人申报海外资产细则暂未出 仍按以往做法

2014-2-6 9:23:11东方财富 【字体:

  1月24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国际收支数据有关情况。他表示,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资本账户的不断开放和个人对外投资渠道不断拓宽,我国将出台居民个人资产申报的相关新规定。目前,仍然是按照以往的申报规定做,等将来外管局汇出台新的规定和具体办法再按照新办法进行居民个人申报。海外华人华侨如果和中国境内的居民发生了交易,也要进行申报。外管局将对个人申报的数据予以保密。

  在2013年年底,外管局修订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其中,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问题上把申报的主体从机构扩大到个人。管涛指出,这是这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修订的一个亮点,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

  对比新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有媒体发现新《申报办法》中的第十三条即“中国居民个人需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属新增条款,而也就是这一条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管涛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资本账户不断开放,个人对外投资渠道不断拓宽,对于个人这方面的申报也有客观需要。他指出,目前,仍然是按照以往的申报规定做,等将来外管局汇出台新的规定和具体办法再按照新办法进行居民个人申报。

  他还指出,海外华人华侨如果和中国境内的居民发生了交易,就要进行申报。现在的做法是,由与海外非居民发生交易的中国居民这一方进行申报,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居民暂时也没有要求进行申报。

  答问实录如下:

  [中国日报记者]近期注意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了对统计监测方面的工作,我们想了解一下这是不是为了加强监测个人资产转移的行为?另外,这方面工作对于反贪腐、反洗钱、偷税漏税有没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管涛]去年年底,修订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后,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反响强烈,而且持续了很长时间。去年11月底以来发布的这两个规定,到现在为止还有人在议论,体现了社会上包括媒体朋友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关心,也达到了我们的初衷。本来我们就是试图通过修订立法进行普法教育,强化大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意识。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想也是最近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对大家讨论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问题。二是海外华人华侨的申报问题。三是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使用问题。

  第一,关于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问题。这次把申报的主体从机构扩大到个人,应该说是我们这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当然这也是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前我们对个人持有使用外汇有严格的限制,在1995年首次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时候没有相关规定,现在逐步的放宽了,特别是最近几年,引入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由合格机构的托管银行向外汇局申报,而不是个人直接向外汇局申报。但是,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是随着资本账户不断开放,个人对外投资渠道不断拓宽,对于个人这方面的申报也有客观需要。具体怎么做,要等我们出台具体的办法,通俗来讲,以前你怎么做的,现在仍然怎么做,将来怎么做,要等我们新的规定出来。这是关于居民个人申报的问题。

  第二,出台这个办法以后,有一些华人华侨对这个表示了关注,他们在海外的资产是不是也要向中国当局申报?我想这可能有一些误解。这次修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不但明确中国居民要进行申报,也明确非中国居民要进行申报,海外的华人华侨从统计概念上经济利益中心在海外,所以就属于非中国居民。因此这些海外华人华侨持有的海外资产是由非居民和非居民交易形成的,所以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概念不属于统计范围,不用申报。什么情况下要申报?如果他和中国境内的居民发生了交易,就要进行申报。现在的做法是,由与海外非居民发生交易的中国居民这一方进行申报,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居民暂时也没有要求进行申报。

  第三,关于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使用问题。实际上,我们在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16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要严格保密,申报的数据只能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这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确规定的,也是国际上的惯例。

(责任编辑:DF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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