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靴子终于落地。随着《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正式公布,养老金“双轨制”被宣告破除。
“双轨制”施行20年终破除
自1995年开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两种截然不同的养老制度,“双轨制”由此得名。这种状态持续至今已近20年,并一直饱受争议。石家庄某工厂的退休工人罗大爷曾对媒体表示,他拥有大学文凭,一路干到正处级,退休金只有1400元;但当年跟他一同毕业去到机关单位的同学,也按正处级退休,一个月拿5700元。“我感觉有点委屈。”罗大爷说。
近年来,破除“双轨制”的呼声日渐高涨,各种“传言”也纷至沓来,但始终是“雷声大雨点小”。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改革步伐开始明显加快。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养老保险改革并列、并行。2014年7月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成为定局。同年12月28日,在就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接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专题询问时,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表示,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改革方案已拟定,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2015年1月1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终于落地。
根据《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原来的‘双轨制’,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都不一样。现在解决了主要矛盾,已经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一致了。”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在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采访时说。
专家:须防止职业年金导致新差距
中新网财经频道注意到,《决定》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出了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而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这一部分的表述为:“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这意味着,前者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后者则是在一定条件下自愿建立企业年金。
此外,《决定》还明确提出了“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的职业年金缴纳标准。“《决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所没有的。”
董克用认为,由于两种制度原来有差距,所以在并轨的时候也要考虑现实,如果从文件上看,两种制度在职业年金方面确实还存在一些细微区别,需要防止可能产生的新差距。他指出:“给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了年金制度,我认为这是好的,可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
董克用说:“目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有6%的人拥有企业年金。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怎么能够让更多企业也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让企业职工也不只是依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拥有第二支撑—企业年金。”董克用说。
在职人员享受过渡性政策
据了解,此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是根据本人退休时工资水平以及工作年限,按照70%到90%的比例发放。而改革之后,在改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维持待遇不变;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待遇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之和,计发方式与企业职工一致。
对于目前在职的近4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而言,除了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还将改革之前没有缴费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依据时间长短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随着这一批人逐渐退休,新制度将完成平稳过渡。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这是根据现在在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计发的一种过渡性养老金。将来退休之后,通过新老办法对比,如果改革之后新计发办法的养老金,比过去老办法要低的话,就按照过去老办法来补差,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不过,董克用认为,《决定》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细。“连同《决定》一起公布的附件中,只给出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这个月数表对于新参加这个制度的人有用。也就是说,如果我现在开始参加工作,到40年后退休,那么可以参照这个月数表,这是实账。但现在的问题是,有很多参加工作多年的人员是没有交过费用的,这部分空账怎么算?这还需要更加详细的过渡办法。”董克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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