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east
财经 | 宏观 | 国内 | 国外  投资 | 风投 | 天使 | 私募 | 产业 | 并购 | 投行  证券 | 金融资本 |  创 业 板 
商机 | 公司 | 产品 | 供求  学院 | 创业 | 管理 | 连锁 | 投行 | 理财 | 贷款  机构 | 投资机构 |  外商投资 
服务 | 展会 | 招聘 | 名录  市场 | 项目 | 投资 | 专利 | 技术 | 产权 | 连锁  互动 | 创业社区 |  有问必答 
您当前位置:中国创业投资网 >> 新闻频道 >> 投资资讯 >> 私募投资 >> 浏览文章

证监会圈定四类对象 PE或将丢掉重要募资来源(2)

2012-3-14 21:16:42深圳商报 【字体: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监管层对IPO涉及PE(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核查及披露要求已追溯至终极出资自然人。监管层还圈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亲属、银行从业人员亲属、中介人员亲属”这四类人员为重点关注对象。昨天,深圳商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受此影响,原本募资困难的VC(风险投资)/PE机构的基金募集势必更难,但规定对遏制突击入股恐难奏效。

意在遏制PE腐败

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分析师冯坡在接受采访时说,按照此前披露的一些关于“PE腐败”的案例来看,这四类人士入股PE的现象的确大量存在,这也是监管加强的原因所在;但从整个PE行业来讲,特别是对于专业化PE机构,这并不属于普遍情况。

这四类人入股PE的最新案例恐怕要数四川和邦股份。3月2日,和邦股份首发申请获通过。而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在和邦股份第6大股东德同银科(PE机构)中,出现了6位民生银行员工的身影。民生银行这6位员工出资额都在1000万以上,或为市级分行部门经理,或为市级分行下的支行行长。

冯坡称,从PE投资层面来看,由于这四类人背后掌握了相应资源,因此会导致他们所在基金能够突击、低价入股企业,因而对市场化运作PE机构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企业层面,由于与这四类人相关的多是与企业上市相关的人或机构,因此由于利益相关,可能导致“PE腐败”的出现,企业或以不正当方式实现IPO,或在发行价格方面偏离市场判断等。证监会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从遏制PE腐败的角度考虑。

PE募资雪上加霜

除IPO涉及PE机构的核查及披露要求追溯至终极出资自然人外,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同样需要“穿透计算投资者人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1年11月23日正式下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严控四类人员入股PE的规定对于募资本已困难的创投机构来说,无疑又少了一个资金来源,那么,这将给创投机构带来哪些影响?

冯坡认为,对于市场化运作的PE机构而言,在募资层面并没有太大影响,因为其主要资金来源多是大型机构投资者、民营企业、富有个人等,均不涉及上述四类人员。但是在筛选投资者方面,由于需要终极追溯,会加大机构的融资成本。在投资层面,由于PE腐败的减少,反而能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退出方面,同样由于证监会要终极追溯投资者,或因此加大投资机构的风险——尽管投资机构本身可能不存在PE腐败的主观意愿,但是在追溯投资者来源的时候如果出现披露,最终IPO退出层面的风险还是不可避免的。



网友评论:

  • 阅读排行
  • 本日
  • 本周
  • 本月
关于我们 | 免责条款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会员登陆 | 友情链接 | 订阅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