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备案方面,国家规定对规模5亿元以上的强制备案,而《通知》规定都要备案。
日前,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工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金融投资报》记者在第一时间邀请业内专家,对《通知》出台的背景和对四川股权投资行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一番解读。
背景:给“全民PE”降温
“最近几年,一些股权投资的财富神话在民间流传,导致了"全民PE"现象的产生,这是很不理智的,这在本来就不成熟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上埋下了一颗"****"。如果政府不加以引导和监管,难保不发生类似民间借贷一样的系统性风险。这或许就是政策出台的原因之一!”成都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光耀在解读《通知》时作出了这样的分析。
对此,在创业投资市场上征战了10多年的成都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红炬有着深刻的体会:各路投资人一窝蜂抢IPO前夕的项目,疯狂的PE浪潮曾把IPO前夕的项目估值推高至15—25倍的市盈率,而且还要有“关系”才能能拿到项目。这种“贵”而“乱”的现状,很有可能在未来导致巨大的风险。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郑鈜另有看法。他说,《通知》出台的背景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从1996年就开始探索推动股权投资(与证券投资有交叉)相关制度建设,并且在近年来开始了产业投资基金(其后改称股权投资基金)的试点,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等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
郑鈜说,经过这些试点,有必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备案管理程序,在全国推行股权投资企业的运作,促进股权投资市场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影响:进入“门槛”提高
“此次发文的单位是发改委和工商局,这意味着今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加大对股权投资市场监管的力度,这有利于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郑鈜说,因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当地股权投资市场的情况比较了解。
在郑鈜看来,《通知》对四川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将起到促进和规范的作用。一方面,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另一方面,在资本募集上,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该《通知》是对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四川的具体细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黄光耀说,四川省的政策与国家十部委的政策大体是一致的,只是在有些方面做出了更详尽、更严格的规定。
比如,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通知》明确最低为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国家部委规定为人民币3000万元;受托管理公司的资本金明确要求为500万元,而以前实际操作一般为100万元;强制备案方面,国家规定对规模5亿元以上的强制备案,而四川规定都要备案。
黄光耀告诉记者,《通知》明确了集合资金信托和合伙企业作为基金出资人的人数计算问题,而在国家政策里边没有这样的内容。“我的理解是这几年出现了新情况,以避免类似非法集资的"集零为整"的出资人,以规避单个最低出资额1000万元的规定。
建议:寓监管于发展中
针对《通知》内容,黄光耀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由于《通知》没有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条款,这样容易导致企业认为“只有监管,没有扶持”,从而缺乏备案的积极性,建议补充相关扶持政策。再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有这方面的规定。
黄光耀的另外一个建议是,根据管理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规定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按照股权投资行业规则,管理公司出资一般为所管理基金规模的1%,如果管理一只1亿元的基金,管理公司只需要出资100万元。而《通知》中规定,委托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500万元,略微偏高。
郑鈜建议在发展中监管,寓监管于发展之中。不管由谁来主导对股权投资行业的监管都要有所作为,不能为监管而监管,不能因为监管而停止发展。“要为未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创造条件,要制定相应的股权融资所涉及到的股权质押登记制度。”郑鈜说,目前成都托管中心已经受托管理了200多家未上市公司股权。应允许这些股权持有者以其所持股权作为质押品融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陈红炬建议鼓励民营资本对风险投资的参与,并与同行业的领先机构建立密切的联合:一方面,风险投资需要丰富的经验、开阔的视野和广泛的专业资源,一线同行在这些方面可以有效弥补本土创投的不足;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项细活,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深入发掘企业、培育企业,本土专业创投在这方面拥有难以替代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