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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E协会秘书长应单独针对PE立法 促进征税平等

2012-8-3 5:56:34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中国PE市场成长还没几年,如果一定要立法,最好是单独针对PE立法。”针对业内关于是否要把PE纳入监管的争议,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称“中国PE协会”)秘书长王巍日前如是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

    此前,中国PE协会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当前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文中指出,当前PE市场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政策与市场实践严重脱节”等问题,建议尽快出台行业指导性意见。

    单独立法

    王巍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中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种公开交流的机会很难得。中国PE协会则称,从目前看,由于缺乏针对股权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所以相关部门往往对PE行业各行其是、职责不清甚至多头监管,给行业发展造成了阻碍。

    本次《修订草案》是否把PE纳入其中,则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对此,王巍的观点是,不能把PE与证券投资混在一起,以免产生歧义,此次修订应仅仅针对证券投资立法,而把PE单独拿出来。

    而对于PE立法,他认为,应把帮助行业发展、降低市场成本作为制定政策、出台法律的立足点。他说:“政府监管的重点,应该是关注管理者有没有能力找到合格投资人(Qualified Investors)、合格的LP和GP、发行方式是否公开、运行过程是否存在老鼠仓、中饱私囊等这些问题,这应该是PE立法关注的全部。”

    促进征税平等

    针对PE的征税,目前也存在很多争议,尚缺乏科学、统一的法规来约束。中国PE协会也反映,目前国内“税收政策多变,业界无法合理预期成本与风险”。

    据了解,目前公司制PE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LP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PE需要缴纳营业税,LP缴纳20%的个税,但GP的征税标准存在不同,一般是20%的税率,或者是5%~35%的累进税率。

    对于这些问题的产生,王巍建议,目前还不应过早区分证券投资基金和PE基金,最重要的是促进征税平等,使税收优惠足以扶植这个行业的发展。“收税贵在平等,讲究"穿透原则"。GP征到35%的税,就是惩罚性的,不利于PE发展。”

    面对PE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中国PE协会表示,监管机构应该在与业界充分互动中,尽快出台行业指导性意见,明确投资基金设立、市场准入、政府监管部门责任等内容,在当前PE立法尚未明确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以避免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这一完全市场行为的指导紊乱和过度干预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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