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east
财经 | 宏观 | 国内 | 国外  投资 | 风投 | 天使 | 私募 | 产业 | 并购 | 投行  证券 | 金融资本 |  创 业 板 
商机 | 公司 | 产品 | 供求  学院 | 创业 | 管理 | 连锁 | 投行 | 理财 | 贷款  机构 | 投资机构 |  外商投资 
服务 | 展会 | 招聘 | 名录  市场 | 项目 | 投资 | 专利 | 技术 | 产权 | 连锁  互动 | 创业社区 |  有问必答 
您当前位置:中国创业投资网 >> 新闻频道 >> 投资资讯 >> 投资银行 >> 浏览文章

解读Facebook招股书可增加证券法公司法弹性

2012-3-10 22:13:53上海证券报 【字体:

美国“脸谱”(Facebook)网络公司招股书公告后,因募资必要性不高、募资投向不明、股权架构安排复杂、“一股独大”、突击入股严重、一夜暴富等在国内投资者看来“离经叛道”的问题(参见本报之前评论《“控诉”扎克伯格》),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但对曾在华尔街律所执业的唐应茂看来,这些所谓的“问题”并不出奇,反而是充分反映了美国监管机构总体上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并在充分披露基础上,将实质性价值判断权利交给市场的监管导向。

唐应茂还表示,Facebook招股书给我国发审体制改革带来了很多启示,包括应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明确发行人和市场预期,以公开促进监管、服务,应大力培育投资者、强化中介机构尤其是律师的作用等。他还建议,可以学习成熟市场,逐步增加证券法、公司法弹性,给企业以更灵活的实践空间。

证券法不管公司内部事务

招股书显示,Facebook股权架构安排比较复杂,存在内部股(B类股)和公开募股(A类股)两种股票,投票权B股1股相当于A股10股,这种股权安排明显与中国市场对“同股同权”的一般理解不一致。

唐应茂解释说,类似上述股权安排在美国市场是存在的。这种安排主要是为了保证创始人在股本比例下降、无法保持绝对控股的情况下,通过额外股票发行安排来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是一种反收购措施。除这种架构外,Facebook还采用了分类别董事会(classified board)等其他反收购措施。

“美国证券法通常不管公司内部事务,在这个问题上,主要通过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来处理。投资者是否觉得这个安排有损其权益,可以通过了解披露信息后作出判断,可以不买它的股票,这个主要通过市场来管理。”唐应茂说,美国的证券法律是联邦法,公司法由各州管。比如,Facebook是德拉华州注册的公司,公司股本安排根据德拉华州的公司法来定,后者通常都有很大弹性。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管得比较严,可能符合目前的市场状况和国情,但是否应该增加一些弹性,则是可以探讨的问题。比如,美国和其他国家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这个根据公司法似乎也难以实现。又比如,一些外国公司研究在中国国际板上市的可能性,他们根据其注册地公司法已经作出了的安排,如果与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不一样,包括上面两类普通股投票权安排的情况(比如百度回到国内上市),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是不是也要强制要求他们拆除目前的做法?”唐应茂提出了一连串值得思考的问题。

对募资必要性和投向管制宽松

Facebook招股书显示,其公司运营资金充裕,且募集资金并无明确投向。那么,美国证监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披露有何要求?

唐应茂回答说,美国证监会S-1注册表(Form S-1)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作了要求,类似于我国证监会颁布的1号准则。S-1注册表的第4项(Item 4)要求发行人披露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以及每一种用途的大致金额,但发行人目前没有明确用途,该注册表允许发行人作出相应披露但要说明发行的原因。实践中,许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披露募集资金将用于“流动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因此,美国对募资必要性和投向的管制相对中国更宽松,其他主要市场也是这样。我国1号准则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发行人必须说清募资投向,但在实践中“没有明确用途都不行,而每一种用途都需要根据格式准则要求作出详细披露,包括是否获得审批等”。

重大问题只要说清就好

Facebook招股书还显示,该公司可能存在巨量待行权股份,可能对IPO过程中进入的投资者权益形成严重稀释。

对此,唐应茂认为,首要的问题就是披露,“是不是把所有的这些情况都说了。在S-1注册表招股书中,通常有两个地方会比较详细地披露这个问题,一个是高管和雇员的股份激励计划,另一个是在‘今后可以出售的股票’一章。其次是财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公司是有财务成本的,公司的财务报表有报告期,各年的相关费用都有披露,也列出了报告期结束日仍然等待行权的部分,这样有经验的投资者可以自己计算它们对公司财务的影响。最后是投资者的看法。”

他说,对于已经存在的期权等,投行通常会认为这是一个一次性的事情,“只要说清楚了,投资者可以自己判断对公司财务影响有多大,这个影响是相对固定的、可以测算的。”

另外,对于“突击入股”等问题,美国证券法律和相关法规对此没有界定,但也要求在招股书中对历次发行作出披露,比如Item 15项下(II-2-3)。

唐应茂总结说,从Facebook招股书和美国审核体制的运行看,至少揭示出三方面的经验值得中国学习:第一,高效率和可预期。第二,公开。第三,要培育投资者的判断能力,强化中介机构尤其是律师的作用。



网友评论:

  • 阅读排行
  • 本日
  • 本周
  • 本月
关于我们 | 免责条款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会员登陆 | 友情链接 | 订阅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