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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监管思路待清理 定义模糊不利采取措施

2012-3-10 22:39:4221世纪经济报道 【字体:

近日,国务院出台规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目的在于防范各类金融风险。须知,除了体系内的金融风险以外,也应该大力关注影子银行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并为其提早找个避险的监管方法。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监管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G20国家的普遍关注。但由于目前国际、国内对影子银行尚无统一定义,这不利于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

狭义上讲,影子银行是指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职能的金融机构,这实际是美联储主席伯南克的一种定义。在美国,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在中国,狭义影子银行体系则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信托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等等。尽管银行、信托等都受国家监管,但由于创新活动的发生,它们开展的一些业务开始并未或者很少受到监管。广义上讲,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指游离于监管系统之外,与传统、正规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对应且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因此,尽管工商企业(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网络借贷公司P2P以及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并不具有“储蓄转投资”职能,在中国也应被视为影子银行。而且一旦它们发生风险,其社会破坏力甚至远远大于狭义上的影子银行。

金融创新是大势所趋,即使“三会合一”,也无法完全避免本不是影子银行的机构因为参与创新而蜕变为影子银行。监管影子银行要心中有数。首先,一些从事地下金融业务的主体只是普通的自然人,根本“掀不起波浪”,只要不搞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就没有必要在他们身上花太多功夫,他们的存在反而是对整个经济的一种无风险润滑。二是,坚持谁准入、谁监管。现在很多企业需要经过两家政府机构审批以后才能开张营业,比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创业投资与产业基金,其经营风险应遵循工商部门之外的政府审批机构负责原则,即分别由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商务部、发改委承担。与此同时,仍有部分企业只经工商部门审批即可从业,但或多或少从事金融业务,例如网络借贷公司P2P,以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工作室等名义注册的民间私募基金。这些企业的金融风险可以不由工商部门承担,但后者必须明确要求,“若无工商部门之外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企业不得从事金融相关业务,否则一律取缔工商执照”。

最后,坚持关注传统银行业务之外的新业务、新产品以及加强监管跨业合作原则。既要特别加强现有商业银行理财现金池以及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也要加快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机构同“度量衡”监管的步伐,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因为监管套利而产生影子银行,同时还要加强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影子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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