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事务所Holzer Holzer &Fistel, LLC周二宣布,一项代表在2009年7月21日到2012年7月17日之间(以下简称“集团诉讼期”)购入新东方(NYSE:EDU)普通股的投资者向新东方发起的集团诉讼已经提交,这项诉讼是向纽约州南区地方法庭提起的,指称新东方未能充分披露旗下学校和学习中心有很大一部分是特许经营的,并非由该公司所有。
此外,这项诉讼还进一步指称新东方不正当地将特定利润计入其财报,从而夸大了自身的财务业绩。
凡是在集团诉讼期内曾买入新东方股票的投资者都拥有向法庭申请成为“主要原告”(lead plaintiff)的合法权利,可代表集团诉讼的其他成员引导诉讼程序。任何相关申请都必须满足特定的标准,并在9月21日以前向法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