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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不得认购自发短融券

2012-8-11 9:42:50东方财富 【字体: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于昨日发布。通知要求,证券公司不得以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但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可以采用招标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应于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央行书面报告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券商时隔7年,为迎合创新发展的需要,再次迎回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市场对此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作为一种重要的短期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拓宽了国内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助于证券公司盈利的提升。

  各家券商纷纷热情高涨、摩拳擦掌。中信证券、华泰证券以及招商证券等多家券商先后已经启动了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且其他券商也有纷纷跟进之势。在一片如火如荼的情势下,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通知下发,要求证券公司不得认购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本是正常要求,却专门下文重点强调,在当前这种不稳定的市场环境中,确实容易让人有想法。”一市场人士表示。

  东吴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寇建勋表示,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目的就在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其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券商的短期融资券,是一种向社会融资的工具,如果自己发、自己认购,显然是不合理的,这只能表明不缺钱。因此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自己发自己认购的情况,管理层发文强调,还是从风控的角度理解比较合适。

  一不愿具名的市场人士昨日也提到,如果券商自己发行融资券自己认购,这只是变相改变了资金的形态,实现不了货币融资的功能。“管理层之所以担心出现自发自买的情况,应该是从流通的角度来考虑的,一旦市场上出现上述自发自买,接下来很可能出现用买来的券再去作抵押融资的情况,社会融资不得实现反而容易滋生投机,搅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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