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通知出得比较突然,即时生效,没有过渡期,银行系统设置都来不及改。”
8月29日,一位国有大行公司业务部人士称,他所指的通知即银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
“真实会计处理原则对代付业务杀伤力最大,因为之前这个业务相当于不占规模的资金业务,理论上可以做到无限大,而计入贷款规模后,和一般贷款就没有区别了,银行没必要再绕圈子,这个业务的量也就做不大了。”一位股份行南京分行人士称。
通知还要求,2012年底前到期的业务,可采取自然到期结清;2012年底后到期的业务,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整改到位。
“这意味着跨年到期的同业代付须进表核算,对今年的信贷规模会有一定冲击,但由于上半年不少银行已经逐渐压缩这块业务,而且同业代付期限较短,三分之二以上年内都会到期,影响也不会太大。”上述股份行人士表示。
委托行和代付行均入表
实际上,上述通知来得并不突然。今年4月份,银监会就已经下发该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同业代付资金纳入贷款管理,并要求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且必须进行“真实会计处理”。
之后财政部于6月份回复了银监会法规部关于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函,表示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这为同业代付资金纳入贷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财政部也在复函中建议,考虑到同业代付协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不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溯调整。
在业界征询意见四个月后,银监会8月20日正式下发通知,不过未完全采纳财政部复函的意见,在要求新发生业务立即按照新规执行外,还要求跨年到期业务必须要入表。
通知首先要求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其中委托行承担主要审查责任。
其次,通知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代付行应当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同时,同业代付的委托行应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信贷审批程序,在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合理确定同业代付的金额和期限。代付行将对同业代付业务的合作银行采取名单制管理,将代付同业贷款全额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加强相关信用风险控制。
此外,通知还称,同业代付的委托行要真实委托代付行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代为支付款项,代付行应当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账户,不得将资金拆给委托行后由委托行“自付”,以确保“受托支付”,体现同业代付业务的基本特征。
同业代付规模仍超万亿
监管层此番祭出如此具有杀伤力的新规,实则源于近年来同业代付的超常规发展。
同业代付始于2009年,主要是在利用国内信用证进行支付结算过程中,买方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之前如有融资需求,在开证行资金紧张或资金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联系另一家银行代为付款,在融资到期日再偿还信用证款项、融资利息和银行费用。
原来这一业务量很小,但2011年以来,迫于信贷规模受限,银信合作、票据贴现等渠道先后被严控,通过同业代付获取放贷资金的做法被银行广泛使用。据一些机构测算,2011年全年代付业务增长了4000-5000亿元,截至年末总规模约1万亿。
“其实企业不是很喜欢用代付,因为不如票据灵活,主要是银行喜欢用。对于开证行来说,开立信用证属于表外业务,不用计入贷款规模和存贷比;对于代付行来说,有开证行的担保,不列入贷款会计科目核算,而是归口在‘应收账款’科目,也不受贷款规模限制和纳入存贷比考核。代付资金的风险资产系数仅为20%,也远低于贷款。”上述股份行人士称。
除此之外,开信用证带来的保证金存款还能带动负债业务,“现在银行业务都是以负债为核心,这也是代付业务发展较快的一个因素。”该人士表示。
不过,自从年初监管层对票据同业代付业务加强监控以来,银行已经在逐渐减少同业代付业务。“我所在的分行年初代付规模有几十亿,现在只剩下几个亿,信用证开证业务也在收缩。银监会此时突然下发通知,可能是7、8月份代付业务又有所反弹,觉得苗头不对,主要是6月份票据市场停滞后,一部分开票的需求转移到开证上来了。”他表示。
这与迄今已经发布半年报的12家上市银行所显示趋势大体一致。尽管中报对此披露并不完整,但业内预计“同业拆出”科目至少有80%是同业代付资金。据记者统计,6月末12家上市银行拆出资金为12894亿元,较2011年末下降11.8%,其中有六家银行余额较上年末下降或持平,但建行、民生、光大和平安四家银行的余额较上年末增速均超过30%。
不过12894亿元的拆出资金绝对规模仍然较大。如若按照80%为同业代付资金计算,则6月末这12家银行有10315亿元为同业代付资金,如果其中1/3为跨年到期,则年底前需要转入表内的资产约为3404亿元。
“对于委托行而言,真实贷款的数量将下降,对盈利是负面影响;对受托行而言,将损失一部分同业利息收入以及中间业务收入,也是负面影响。而多数中小银行既是委托行又是受托行,两方面都受不利影响。”中原证券研究所银行业研究员陈曦认为。
同时,高盛高华分析师认为,新规实施后,银行开展该业务的意愿将消退,令同业代付业务规模逐渐下降,从而给2012年下半年的M2增长带来拖累,流动性前景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