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2012 中国民间金融发展高峰论坛”在济南举行。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吴英案”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等就当前民间借贷的新环境、新趋势、新模式展开研讨。
民间借贷规范路线图
“民间借贷有天然的合法性,它有普遍的需求,而且历史上也存在。”黄震直言。作为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的起草人,黄震认为,民间借贷并非没有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均对其有所规范。
“民间借贷的短板在于风险控制与支持体系滞后。”黄震认为。在采访中,黄震向导报记者描述了一张清晰的民间借贷规范路线图。
“先地方立法规范,再推动国家立法规范,这是一个基本的认识。”黄震表示,现在国家也正在布局差异化的地方金融改革。
“中国这么大的领域,不可能一下子推出全部的立法,所以需要地方积累经验,然后再适时推出全国性的立法。”黄震解释,先司法规范,再立法规范;先民商规范,再行政规范。
面对当前的形势,黄震认为,应当先危机处理,再规范;先事后规范,再事前规范。
黄震表示,规范民间借贷还应当先行为规范再组织规范。民间借贷本质来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暂行条例》里,第一条就是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对合同的内容、备案等作出规定,这是先进行行为规范。成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则属于组织规范。
另外,在对借贷行为的约束上,还应当先自律规范,再他律规范。黄震认为,自律有两条途径,一是参与当事人和企业自律;二是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
冲破金融垄断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也认为,民间金融的发展,从本质上看是对金融垄断的一种突破。“只要实行市场经济,这种趋势就不可遏制,它必然要冲破金融的高度垄断。”
作为“吴英案”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认为,研究民间借贷的对策,才是“吴英案”的重大意义。
在论坛现场,导报记者采访多位参与民间借贷的个体和小贷公司负责人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P2P等网络借贷平台,甚至不少人参与了网络借贷。但是对于其中的风险识别和防范,却还有待加强。
黄震向导报记者介绍,在鄂尔多斯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中,首次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规范对象,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居间服务机构,应该坚持三不原则:不吸存、不放贷、不担保。
“P2P其实也是C2C,提供的是居家服务。这个网络平台不自己吸收存款,也不直接放贷,只是为撮合放贷人和借款人提供服务,这种模式是有生命力的,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黄震说。
但是,作为一种新模式,网络借贷平台在摸索中前进,有些平台的业务则涉及自己放贷,或者做担保,这让不少专家为之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