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3日发布公告,决定下周发行2012年第十一期和十二期电子式储蓄国债,最大发行额合计300亿元。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
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2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从2012年9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9月10日支付利息,第十一期于2015年9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二期于2017年9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公告指出,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承销团成员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承销团成员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
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在发行期内不能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开始办理。从2012年9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公告指出,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