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简称《定义文件》).
2009年3月,交易商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原有的两
交易商协会称,随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创新型产品不断推出,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定义文件由于条款约定较为简单、个别条款与市场惯例不符、缺少对部分已成熟市场机制和创新产品的定义等问题,已经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市场成员对进一步完善定义文件提出了迫切需求,并提出需要探索建立《NAFMII主协议》配套文件自我更新的长效机制。交易商协会在2009年版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简称《定义文件》)。《定义文件》于 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于近日发布。
此次修订发布的《定义文件》,在文件结构和内容条款上结合市场发展的经验和相关规则的现状,吸收国际成熟经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第一,在结构上按利率、汇率、债券、信用等产品拆分成不同子定义文件,方便市场成员引用和定义文件的后续扩展更新;第二,对利率、汇率、债券等在我国已有较成熟市场惯例的衍生产品,此次修订侧重于在内容上对原定义文件中需随市场发展而修订的措辞、语义表述进行调整和细化;第三,针对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实践晚于2009年版定义文件发布的情况,此次修订对原信用定义文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动,以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并为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创新预留了空间;第四,此次修订还就现有部分产品制定了交易确认书模板,以进一步提高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效率。
国家开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信用衍生产品部分的修订工作主要内容一是确定定义文件适用范围。以境内信用衍生产品业务为主,但也应考虑文件修订的前瞻性,在结构和内容上为涉及境外的产品预留空间。
二是初步确定结算条款修订方案。充分考虑目前国内市场操作实践,明确实物结算和现金结算条款,但在具体条款上,考虑先以简单易行为主,待市场实践逐渐成熟之后,再总结经验予以完善。
三是初步明确定义文件中其他关键问题。一是根据市场绝大部分意见,明确在信用事件通知书生效时不要求信用事件仍然存续;二是本轮修订中将充分考虑参考实体为主权国家或者超主权实体的情况,对相关定义条款予以明确和完善;三是关于债务特征和可支付债务特征的相关定义,将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情况予以调整;四是考虑对指数信用衍生产品等市场有需求的产品类型进行前期研究。
四是对现有定义进行调整和增补。本着服务实需、兼具前瞻性的原则,本次修订工作充分总结了我国市场操作实践,并结合国际成熟经验,对现有定义予以进一步细化,提高了实用性和规范性。例如:对信用事件通知、公开信息渠道、信用事件、实物与现金结算等定义进行了调整。也根据市场的需要增加了新的定义。例如:增加交易期限、到期日、信用事件确定日、信用事件通知送达期、信用保护费方面等定义。
五是引入新机制。考虑到现有定义文件的不完善,此次信用衍生品定义文件修订引入了以下几种新的机制:如何确定继承实体、如何确定替代参考债务、现金结算时的报价机制与部分现金结算机制。新机制的引入使信用衍生品定义文件更加健全,有效的降低信用衍生品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六是创设具有我国市场特色的机制。本轮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重要的机制创新,引入了具有我国市场特色的相关机制,如考虑了我国担保法律特点的适格保证机制,创设了现金结算的后备机制,作为最后解决方案,拟提交交易商协会,按照届时有效的方式决定报价,为下一步制度的创新和完善预留了空间。
交易商协会表示,新修订完成的《定义文件》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的相关经验,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运行实践的新变化、新情况,进一步确立了市场运行的标准和规范,可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为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