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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一轮新措施出台 为券商戴上五道“紧箍咒”

2012-5-24 6:39:50证券日报 【字体:

    中国证监会:新股IPO可直接定价

  证监会新措施出台 为券商戴上五道“紧箍咒”

  此次新规呈现出淡化行政干预的趋势,对打击炒新、规范券商

行为方面都能起到一定作用。

  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在有序铺开。

  本周一,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出台6年后的最大一次变动,《决定》从询价和定价、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等五方面进行了修改,此举不仅重新确定了证券保荐承销业务的规则,更是约束券商的五道“紧箍咒”,以市场和行政力量促使券商合理履行中介机构的义务。

  业界认为,此次新规呈现出淡化行政干预的趋势,对打击炒新、规范券商行为方面都能起到一定作用。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需要综合治理,如何落实各项政策并形成政策间的协同效应,是未来需关注的重点。

  紧箍咒一:灵活定价方式 明晰券商责任

  本次《决定》的修订是针对今年4月末出台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在法规层面上的完善,其出台所针对的恰恰是发行和承销制度这一改革重点。

  本次《办法》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比如,之前就明确的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这次就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

  在提高网下配售比例方面,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但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同时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最引人关注的是,第一大点提到的第四小点,即为了提高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从以前的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改为多种定价方式并存。此次《办法》提出,以后IPO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不询价是一项重大的变革,将定价把定价权下放给券商和承销保荐机构的同时,也是将责任全权交予二者。若价格过高,投资者将选择‘用脚投票’,发行人和承销将面临发行失败、上市股价暴跌等后果,与以往询价机构决定不同,采用直接定价的定价方将全部承担这些后果,这就要求主承销商有更高的承销能力,不然可能会导致发行的冷场。这将对遏制三高起到一定的作用。”分析人士表示。不仅如此,《决定》还赋予发行人与承销商更多的选择。例如除直接协商定价此外,还可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这样以来,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询价或者不询价。

  紧箍咒二:遵守“三公”原则 抑制故意炒作

  《决定》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例如在美国,在提交了招股说明书之后,企业便进入了“静默期”,在“静默期”内,企业或企业高管以及与法相相关的人员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潜在投资者对首次公开招股交易判断的言论。实际上,我国在创业板IPO中已有相关的规定。分析认为,关于“静默期”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新股炒作行为。

  另外,分析认为对于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也意在体现三公原则,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避免券商等机构搞内幕交易等一手遮天的行为。

  紧箍咒三:加强定价监管 抑制投机打新

  《办法》还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为竭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而打新产品不能参与网下配售,也意指抑制机构和散户的“炒新”顽疾。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有关打新产品不能参与网下配售,这对于疯狂炒新的现象无疑是迎头一棒。”由于之前参与网下配售有三个月的锁定期,而此次新股发行改革取消了锁定期,很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炒新产品参与网下来博取一二级的价差。新规定不准打新产品参与网下配售就堵住了这条炒新的路径,使得炒新的空间进一步减少。

  紧箍咒四:重视政策执行 加大处罚力度

  监管和处罚是否到位,是决定规则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一位保荐人则告诉记者,“从某个角度来说,执行力比政策更重要,很多政策我们一直都有,但没有有效执行。”

  对于新股发行过程中的种种违规违法行为,本次出台的《决定》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对于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具体措施包括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对一些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加强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处罚和让证券业协会参与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无疑对券商的行为起到了监督作用。李大霄表示,一直以来,出现发行违规,往往对证券公司只是谴责了事,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而三年的业务暂停,将有效地对券商产生制约作用。

  紧箍咒五:监管信息共享 行业自律压身

  与硬性指标配套,本次《办法》的发布也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本次《办法》要求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除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机构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对违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是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强与证券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回应9大热点问题

  日前,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针对市场关注的“市场扩容”、“新三板”、“T+0制度”、“上市公司分红除权除息”等九大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从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新股发行节奏与市场的涨跌以及股指期货交易与股市下跌都不存在必然联系。

  市场约束新股发行节奏效果初步显现

  “从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新股发行节奏与市场的涨跌并无必然联系。”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从证券市场的历史看,2007年A股首发融资4,590.62亿元,居全球首位,沪深300指数上涨161%,而2004年、2008年停发新股后,A股市场仍然没有改变持续下跌的趋势。

  据他介绍,从今年1至4月的发行规模和节奏看,沪深两市共有63家公司首发上市,比去年同期113家下降44%;融资额为464亿元,比去年同期1299亿下降64%,其中中小板下降68%,创业板下降66%。IPO的发行规模和节奏与去年相比并未增加。

  该负责人指出,从成熟市场的规律看,新股发行为市场输送了“新鲜血液”,有利于促进市场活跃,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分享优质公司成长的机会,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新股发行规模、节奏往往呈现出随行就市的特点,主要依靠市场供求机制自我调节。市场低迷时新股发行困难,甚至无人问津、发行失败;市场向好时,新股发行相对容易,价量齐升。我国2009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监管部门逐步取消了对新股发行的行政管制,已不再对新股发行节奏进行人为控制,发行人可在核准批文6个月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机。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充分,一级市场风险凸显,出现了发行失败的情形,市场的约束效果初步显现。

  “市场指数高低不是行政监管的范畴,但停发新股则是典型的行政管制行为,因此监管部门不能根据指数高低来调整发行节奏,否则就走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回头路’,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上述负责人强调,现阶段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是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推动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四方面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针对当前新股发行存在询价不理性、定价过高、频频破发的现象,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以进一步强化对询价对象的约束,提升报价的合理性,同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着重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考虑到我国市场投资者的结构特点,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的意愿,在提高网下配售比例的同时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机制,增加中小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的机会。

  二是参照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取消网下配售的强制锁定限制,增加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抑制新股过度投机炒作,维护二级市场正常秩序。

  三是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情形下,规定了发行人要进一步补充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机制,促使发行人重新审视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在募集资金满足企业发展的同时还要考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收益。

  四是加强对询价和定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误导、诱导投资者的行为,加大了监管和惩治力度。

  新三板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明确部署,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证监会正在按照这一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俗称“新三板”)建设。这对于提升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特别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创新和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场外市场建设起来,对于减轻主板、创业板的发行压力,便利上市公司退市安排,也可以形成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新三板在职能分工、服务定位上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是一种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交易模式上是以协议转让为主,并引入做市商双向报价的交易方式,交易活跃度较低;融资方式以定向募集为主,不公开发行股票,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从6年来的试点情况看,新三板公司定向增资金额累计仅为17.17亿元,涉及的资金量有限,资金分流不大,对A股市场影响有限。另外,新三板的推出,很可能采取的是逐步扩大试点的方式,先选择部分高科技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然后在扩大到其他园区,经过较长时间后才会扩大到园区外企业。

  他还指出,为了保护投资者,目前新三板制度设计引入了风险控制机制。一方面,严格挂牌公司准入。挂牌公司必须符合“新三板”规定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公司挂牌,需要聘请主办券商做尽职调查并推荐,新三板市场审核,证监会核准。另一方面,新三板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只允许法人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高的自然人进入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地防止风险向一般中小投资者扩散。

  不断鼓励引导上市公司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不断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利投资者决策,倡导回报投资者的股权文化。

  据介绍,目前,沪深两市2403家上市公司已经全部披露了2011年年报。从年报披露的数据来看,上市公司分红情况有明显改善。一是2011年披露有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公司家数的比例同比上升。总共有1613家上市公司提出了现金分红方案,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67.12%;2009年、2010年则分别为1006家、1321家,占比分别为55%、61%。同时,各板块公司在现金分红上虽体现出不同的特征,但各板块总体上现金分红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2010年、2011年单纯派现公司占有分红公司比例,沪深主板分别为74.43%、75.47%和80.01%;中小板为55.05%、44.42%和57.63%;创业板为39.29%、25.45%和46.32%;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比例的下降趋势有所回稳。根据方案,2011年现金分红金额为6067.64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的31.35%,现金分红增幅高出净利润增幅8.07个百分点。2009年、2010年该比例则分别为35.85%、30.09%。

  5月9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一是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明确股东回报规划,多渠道关注、了解、收集股东诉求,对通过股东大会等程序提出的股东诉求要作出明确回应。二是强化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相关披露内容。三是在监管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对未按回报规划履行承诺的公司,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证监会还将加强对《通知》施行效果的总结评估,逐步探索完善,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夯实价值投资的市场基础。”上述负责人表示。

  期指推动股票市场“内在稳定器”机制形成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双向交易的工具,其价格变动是对股票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的反映,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价格的影响是中性的,无论是从产品特性、交易机制还是境外成熟市场实践看,股指期货交易与股市下跌都不存在必然联系。”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他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股指期货市场是股票市场的影子市场,期货价格始终围绕着股票指数价格上下波动。股指期货上市以来,主力合约价格与现货指数拟合度较高,相关系数在99%以上,没有出现独立于现货走势的行情。股票市场的价格水平最终由上市公司业绩、市场利率水平、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因素共同决定。股指期货的推出,既不影响实体经济的基本面,也不会改变股市运行的中长期走势。

  二是股指期货市场资金流通规模较小,难以对股票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截至2011年年末,我国A股总市值达到24万亿元,日均成交金额1700多亿元,而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至今,日均成交25万手,日均持仓量3.9万手,以18%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相当于股指期货市场每日资金流通量仅300亿左右。股指期货市场如此小的资金规模与体量庞大的股票市场相比不成比例,对股市的影响十分有限。

  据了解,股指期货市场自起步之初,就专门作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防范市场操纵风险。首先,合约标的沪深300指数具有良好的抗操纵性和市场代表性,股票市值覆盖A股流通总市值的70%以上。其次,精心设计了股指期货每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计算方式,能够有效防范股指期货结算价操纵行为。第三,设置较高的保证金水平,实行严格的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第四,建立了由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共同组成的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跨市场协作监管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跨市场操纵风险。

  上述负责人指出,股指期货上市以来,随着证券、基金、信托等机构投资者的逐步参与,股指期货不仅推动了股票市场的“内在稳定器”机制的形成,促进了股票市场市场化价格机制的建立,而且在为市场提供避险工具、改善经营方式、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等方面正发挥着积极作用。

  除权除息价不影响投资者收益

  “上市公司分红本身是一种财富转移,而不是财富创造,因此投资者在获得红利的同时股价出现下调是完全正常的。”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他认为,上市公司分红一般有送股分红和现金分红两种。当上市公司送股分红时需要对股价进行除权,现金分红时需要对股价进行除息。分红对象为权益登记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沪深证券交易所在除权除息日开市前,以该股前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出该股的除权除息价,作为该股当日开盘的参考价。

  他指出,实行除权除息制度,是基于市场公平原则。除权除息日前后股票内含有的股东权益是不同的,从除权除息日起,新持有分红公司股票的股东不享有上次的分红权利。上市公司分红后,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理论价值有所减少,这一变化应当体现在股票价格变动中。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除权除息制度统筹考虑了除权除息后买入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利益,这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不是侵犯。

  例如,某上市公司股本1亿股,每股市价20元,每股盈利2元。若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股送1股的比例分红,则分红后企业的理论价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总股本增加到2亿股,也就是说送股后的2股相当于此前的1股所代表的企业价值,每股盈利变为1元,其市价应除权,相应调整为10元。如果公司每股发放1元的现金红利,那么实施现金红利后,每股实际价值减少1元,其市价应除息,相应调整为19元。

  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除权除息所形成的价格只是作为除权除息日当天该股开盘的参考价,如果投资者看好该股,委托价高于除权除息价,经集合竞价产生的实际开盘价就会高于除权除息价,反之亦然。除权除息日市场的实际交易股票价格则由股票内在价值和买卖双方的供求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因此就会出现“填权”、“填息”和“贴权”、“贴息”的情况。可见,除权除息价并不一定就是投资者当日实际买卖该股的价格,因此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此外,从境外证券市场情况看,纽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等均对上市公司分红后的股价作除权除息处理,其处理方式与沪深交易所相同,即除息价=前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价=前收盘价÷(1+每股送股率)。

  A股推行“T+0”交易制度条件尚不成熟

  “目前A股市场推行‘T+0’交易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 针对市场上关心的交易制度的讨论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这样表示。

  他指出,“T+0”交易即当日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就同一证券完成一次或一次以上买入和卖出的行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A股市场曾经实行过“T+0”交易制度,期间沪深股市波动剧烈,投机盛行。1995年初,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防止过度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A股市场取消了“T+0”,实行了“T+1”交易制度并沿用至今。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禁止了“T+0”交易。2005年《证券法》修订,取消了有关“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的规定,从法律层面,推行“T+0”交易制度不存在障碍。

  但是,他强调说,目前A股市场推行“T+0”交易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一是现阶段资本市场体制机制并不健全,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市场投资者结构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较欠缺,风险意识较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尚不足,合法权益易受侵害,在市场中整体处于弱势地位;三是机构投资者占比及专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相对较低。截至2011年底,机构投资者占比不足1%,专业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A股市值占比为15.6%,个人投资者占比26.5%,企业法人占比57.9%;四是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和文化尚未形成,市场 “炒小”、“炒新”、“炒差”的风气比较严重。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实行“T+0”交易制度会导致投机更加严重,短期波动加剧,不仅无助于改善普通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也不利于股市培养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该负责人最后表示,鉴于“T+0”是境外成熟市场比较普遍实行的一种交易制度,对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规避隔日股价波动风险也有一定意义,我们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深入研究和评估推行“T+0”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三方面措施加强市场诚信建设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诚信是资本市场的立市之本,也是维护市场参与各方、特别是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证监会长期致力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市场诚信建设。

  一是从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督促建立上市公司的诚信约束机制。建立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记录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在内的主体受到查处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诚信档案中的不良记录与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使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人员在再融资、任职等方面受到应有的限制。计划建立上市公司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统一公示制度,有效发挥惩戒、警示作用。近日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上述措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证监会还积极推进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的上市公司相关诚信监管合作,促使上市公司成为社会诚信的标杆。

  二是加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和完善了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检查频率,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加大对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规范市场秩序。对出现业绩变脸的公司,成立年报分析专项小组,重点地审核变脸公司年报,并要求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些公司进行专项核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变脸公司立案稽查,严惩与上市公司串通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截至2011年底,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共采取了56家次、150人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是加大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行为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1年,证监会共处理违法违规线索290件,调查各类案件209起,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68项,罚没款3.48亿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25起。今年前4个月,证监会共处理违法线索149件,是去年同期线索总量的2.16倍;新增调查各类案件123起,是去年同期新增案件总量的1.78倍,其中包括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加大引进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力度

  “下一步,证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大引进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的力度。”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

  具体来说,包括:一是证监会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达成共识,将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快QFII资格和额度审批速度,在审批中坚持优先考虑长期资金的政策,鼓励境外养老金等长期资金进入。二是证监会正在对QFII制度试点情况进行总结,积极研究修订相关法规,包括进一步降低QFII资格门槛、放宽申请机构类型、放宽投资额度和资金汇出入限制、扩大投资范围等,增加QFII申请和投资运作的便利,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三是证监会已宣布允许同一集团多家机构申请QFII、允许发行结构性产品的QFII增加投资额度、放宽QFII资产配置限制等。此外,对香港、台湾地区、新加坡的养老金机构,如果其额度需求确实较大,证监会将考虑通过QFII之外其他方式,专门批准其资格和额度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引入长期机构投资者,包括引入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最近国务院批准又增加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目前已有167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其中138家QFII已累计获批投资额度260.13亿美元。境外养老金、年金等机构实际看好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机会,目前已有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等6家境外养老金机构获得QFII资格。根据媒体报道,全球最大的养老金机构日本年金积立金(GPIF)近期表示将向中国股市进行投资;全球第四大养老金机构韩国国民年金公团在获得1亿美元额度的基础上,表示将继续申请更多QFII额度。

  在QFII制度之外,我国去年年底推出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目前已有21家试点机构累计获批20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额度,大多数试点机构已开始境内证券投资。今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新增500亿美元QFII投资额度,QFII总额度增加到800亿美元,同时增加500亿元人民币RQFII额度。

  分析人士指出,吸引,有利于增强国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二是QFII都是发展历史较长、资产规模较大的全球金融机构,投资理念成熟,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主要投资于大盘蓝筹股,投资周期较长,投资行为稳定,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形成理性的投资文化。三是QFII投资程序规范,重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和信息披露质量,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公司增加股东回报。四是境外养老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将对我国养老金、企业年金等机构入市产生示范效应,推动其加快入市步伐,改善投资者结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进而为国内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律师上书证监会表示上市环保核查制度违反行政许可法

  5月18日上午10点,一份《行政起诉书》被递交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拟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等工作的环保部成为了被告。

  这样的案子,前述法院相关法官表示从未接过,这也成了全国首例上市环保核查行政诉讼案。而河北省秦皇岛市的村民潘志中等人,是此案状告环保部的原告。

  潘志中在电话里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拟将环保部推上法庭的原因,是该部在去年的环保核查中,向涉嫌环境违法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伟明公司)开了绿灯。此案目前还在前期审查之中。

  环保部环评司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称,对此事不方便多说;而污染防治司一官员表示,目前他还没有听说这件事情。

  昨日(5月22日),伟明公司董秘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已知晓此事,环保部门也是按照合法程序完成的上市环保核查。“伟明公司是家负责任的环保企业,希望社会有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我们会扎扎实实地把垃圾焚烧事业做好。”

  就在村民起诉环保部不久,一份《关于依法规范上市环保核查、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建议书》被递交给了中国证监会。由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拟写的这份建议书,指出上市环保核查属于实际工作中创造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相关证券和环保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中并无明确的依据。

  环境违法虚实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11]354号)。

  此函指出,根据伟明公司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环保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环保部称,“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10家生产企业,经浙江和江苏环保厅初审,以及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浙江伟明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随后,原告不服被告对伟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环境保护核查予以受理的行政行为,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指出本案环保核查在认定结论、程序适用、操作环节上的问题。紧接着,国内5家环保组织联名致函环保部,举报伟明公司涉嫌隐瞒环境违法事实,呼吁环保部暂缓批准该公司的上市申请,对其上市环保核查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

  去年9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 《环保公司遭遇环保组织问责》为题进行了报道,当时浙江伟明公司负责人称,“这些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作为一家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企业,伟明公司曾相继在浙江、江苏、山东等省投资建厂,拥有多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保核查结果遭疑

  伟明公司位于河北秦皇岛的项目与潘志中所在的潘官营村毗邻,村民从2009年4月份就开始了与此垃圾焚烧项目的持久博弈。

  据记者了解,此项目由于环评报告公众参与章节造假而被河北省环保厅撤销。河北省环保厅在2011年3月下令该厂停工,并暂停秦皇岛全市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目前该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施工项目已全面停止。

  环保组织认为,伟明公司在环保核查技术总报告中对上述事实未作出任何披露,隐瞒了该项目环评批文因公众参与造假已被河北省环保厅撤销。而在昨日,伟明公司董秘向记者称,“秦皇岛项目我司并没有受到政府处罚,当时政府撤销批复是对自身批复行为的调整,秦皇岛全市环评也没有限批,所以不存在隐瞒环境违法事实的情况。”

  根据环办[2011]1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

  但行政起诉书指出,被告没有理会原告和公众的异议,还是通过了环保核查。目前,伟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进入证监会的初审。

  核查制度被指违背行政许可法

  夏军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环保核查的正当性需要解决,法律不允许私设股票发行的前置条件,环保部门的职责不是出具企业守法的证明和审核意见。”

  据了解,上市环保核查是环保部门依公司申请对其过去一段时间(一般是3年)环保守法情况开展的全面审查。其目的是促进申请上市的公司和申请再融资、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持续改善环境行为,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但是,建议书认为这一制度并无明确的依据,“它原本是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但却被转化为一项变相的行政许可,成为证券行政许可尤其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前置程序。”

  这样的制度定位,夏军认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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