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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收紧私募债发行

2015-1-11 8:26:03东方财富 【字体:

  禁止金融产品资金全部用于购买单一私募债

  要求承销商对担保人做尽职调查

  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证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交所)出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控新规,进一步约束了私募债买方资格,禁止金融产品、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资金用于购买单一私募债券,同时强调承销商尽职调查责任。

  所谓私募债,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数据显示,截至1月7日,沪深两市可查的私募债达656只,发行总额超过927亿元。

  分析人士称,私募债风控新规出台,私募债发行成本会进一步上行,本已困难的私募债发行将愈加艰难。

  上证所禁止个人参与

  根据上证所在其官网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以下投资者不得作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非主动管理的金融产品;全部资金仅用于购买单一私募债券的金融产品、有限合伙企业。

  《通知》称,已持有私募债券的上述投资者可以持有或卖出私募债券,但不得继续买入私募债券。证券公司应对已报备的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更新已报备的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深交所同日发布规定明确,下列投资者不能参与: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外的个人投资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非主动管理的金融产品;全部资金仅用于购买单一私募债券的金融产品、有限合伙企业。这表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

  市场人士分析称,目前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直接对接单一私募债。《通知》出台后,私募债的买方资金来源将进一步收窄,此前券商所开展的“承销+集合”或“银行理财对接私募债标准化通道”模式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强调承销商责任

  沪深交易所还加强对承销商的约束,并加强对私募债的信披规范。

  上证所规定,在私募债券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如发行人仍未将当期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的,担保人应在私募债券付息日前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当期应付利息全额的剩余部分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

  沪深交易所还规定,私募债承销商应对私募债券融资规模、预期利率水平与企业财务状况的匹配性进行专项核查,鼓励私募债券发行人根据企业自身承受能力进行融资,控制财务风险。

  沪深交易所要求,采用专业融资担保公司为私募债券担保的,承销商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核查担保公司业务资质、经营状况及担保风险等相关情况,与担保公司所在地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进行事先沟通。

  上证所要求,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包含上述担保人相关核查、沟通说明。深交所则要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最近一年由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针对专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评级情况。

  有私募债承销人士表示,对担保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拉长了私募债发行周期,也增加了发行费用,会导致私募债发行成本进一步上行。

  业内人士称,目前私募债的发行期限基本为2、3年,券商的承销费率一般为每年0.5%至1%,这样算来,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发行规模才能覆盖成本。

  统计显示,目前,上证所可查的私募债中,发行总额最大的为5亿元,深证所私募债中发行总额最大的为12亿元。其中,上证所的372只私募债中,有322只发行总额超过5000万元;深交所的284只私募债中,有207只发行总额超过5000万元。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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