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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信证券两保荐人被惩处

2015-6-25 6:45:21东方财富 【字体:

因借马甲违规入股IPO项目,原国信证券两保荐人被证监会惩处。

  因借马甲违规入股IPO项目,原国信证券两保荐人被证监会惩处。

  据中国证监会官网消息,分别时任国信证券投行部六部

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戴丽君、刘兴华,在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曲轴”)IPO(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重要信息,借用他人名义突击入股,投资1200多万元,10倍收益,两人获利逾1亿元。事情败露后遭证监会行政处罚,除了没收违规所得,两人还分别被处以300万元、150万元的罚款。

  借用他人名义持股

  据证监会披露,2007年6月,天润公司选择国信证券作为公司IPO的保荐承销机构。戴丽君和刘兴华当时分别为国信证券投行部六部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戴丽君作为天润公司IPO项目承揽人和协调人,负责统筹安排、协调推进项目。刘兴华作为天润公司IPO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主要参与项目前期初步工作,并负责项目后续事项的指导和把关。

  2007年9月左右,投资人刘某初步确定以13040万元的价格收购美林毛里求斯第二控股公司(美林公司)持有的天润公司40%的股权,并打算引入其他投资人一同收购该部分股权。刘某将上述想法告诉了戴丽君和刘兴华,并请戴丽君帮忙寻找或推荐合适的投资人。其后,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自己出资购买天润公司股权。

  同年9月14日,刘某作为惟一受让方与美林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13040万元的价格受让天润公司40%股权。9月21日,戴丽君和刘兴华将各自筹集的1000万元和260万元,分别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入刘某银行账户。为规避法律限制,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借用应某名义受让天润公司股权。

  2007年9月29日,刘某向美林公司支付等价于1304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2007年10月24日,按照前述实际出资比例,戴丽君以应某名义与刘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应某代戴丽君和刘兴华二人受让天润公司3.87%的股权。

  2007年11月19日,天润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润曲轴。戴丽君和刘兴华以应某名义出资的1260万元折合为股本696.6万股,其中戴丽君实际持有552.86万股,刘兴华实际持有143.74万股。

  2008年2月2日,天润曲轴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2009年7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天润曲轴IPO申请。2009年8月21日,天润曲轴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卖出共计获利逾1.4亿元

  2010年8月21日,应某账户内的天润曲轴股票限售期满。之后,戴丽君将应某账户的账号和交易密码告诉了刘兴华,让刘兴华出售其实际持有的天润曲轴股票。

  2010年8月27日至9月3日,刘兴华使用自有上网本,将应某账户内属于本人份额的143.74万股天润曲轴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约2847.92万元。

  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8日,戴丽君使用自有电脑,将应某账户内属于本人份额的744.68万股天润曲轴股票全部卖出(包括上市前持有的552.86万股和上市后权益分派获得的191.82万股),成交金额约1.5亿元。

  戴丽君和刘兴华通过持有和卖出天润曲轴股票,获得税后现金股利和出售收入共计逾1.55亿元。

  2010年9月9日至13日,按刘兴华出资比例,戴丽君将刘兴华应分得的2359.76万元资金分5笔转入刘兴华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上述款项由刘兴华用于借款给他人、购房、购买理财产品等用途。除刘兴华分得的资金外,剩余资金1.32亿元由戴丽君实际支配和使用。

  通过借用应某名义持有和买卖天润曲轴股票,戴丽君和刘兴华合计实际获利1.43亿元,其中,戴丽君获利1.21亿元,刘兴华获利2099.76万元。

  被没收违法所得

  证监会认定,上述两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证监会决定,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并对戴、刘两人分别处以300万元和150万元的罚款。

  此外,证监会认定戴丽君、刘兴华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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