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如果《商业银行法》顺利修改完成
中国金融业的分业/混业之辩由来已久。其中1995年前,由于相关法律不全,中国金融业事实上采取混业模式。其后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及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虽然原则上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基本模式,但对银行多元化经营仍然留有一定余地,直至后期整顿金融秩序压力倒逼,混业禁令趋向严格。
不过伴随形势变迁,中国的金融管制近年明显转向宽松。目前除券商外,中国已基本放开银行对信托、保险、基金、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方面的牌照限制,并且在实际运营中,已经形成中信、光大、平安、招商局等多个金融控股平台。
这种金融管制的宽严嬗变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事实上,基于金融业态高度复杂性、交叉性,以及外部性,即使是在金融体系相对完善的成熟经济体中,金融混业与分业的尺度拿捏也既没有统一尺度,更没有恒定尺度。譬如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创新最活跃的高度市场化国家,与其他发达国家极为不同,长期实行分业经营,直至1999年起方才取消混业禁令,但仍然拒绝实行监管合并,迄今坚持彼此分离但相互协调的多头监管模式。
当然,混业经营作为金融自由化潮流中的分支,中国终究要接纳、顺应这一趋向。目前,中国在可控前提下的混业变革,主要由以下四点动因驱动:
首先,混业经营受效率因素驱动。这主要体现在混业相比分业,能够更为有效地整合市场、产品、技术、信息、资金等资源,有利于形成规模效益与损益互补机制,这一点,尤其是在金融创新突飞猛进的新经济时代,由于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产品越来越难以被严格归类到任何一种传统金融门类中去,因此,继续固守分业经营日渐暴露削足适履之弊。
其次,混业经营受竞争压力倒逼。这主要体现在中国的金融开放系大势所趋,而全球配置的外资“全能型”金融机构,则已经通过各种形式预先布局中国市场,因此,如果中国依然对本土机构限制混业,终究难免自缚手脚。
再次,混业经营有利于堵疏结合提升监管有效性。这主要体现在基于资本逐利本性,不同市场间资金流动以期套利有其内在合理性乃至必然性,因此,与其步步被动地、不断以后补式的严查严处维护“一刀切”的监管禁令,莫如主动求变,将正常混业需求纳入规范、透明阳光地带。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中国不断推进的金融改革已经、并且还在持续改善中国金融生态环境。而这种不断稳固的基础,既足以支撑混业经营告别以往“一放就乱”惯常轨迹,同时,这种基础反过来又会因为渐进、主动、可控的混业变革而更具面向市场、面向未来、面向全球的适应性与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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