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券业协会向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下发一份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通知明确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目前,因没有统一行业监管规则,各类冠以“股权众筹”、“众筹”名义的金融模式千姿百态。在出文规范之前,监管层正在努力引导市场厘清概念,划清界线。为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扫除障碍。
上周五,证监会宣布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求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下称《通知》),布署地方证监局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在《通知》中,证监会对于“股权众筹”做出明确界定,称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据了解,《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今年7月29日正式发布,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是规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
此次修改主要是配合中国证监会近日下发的 《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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