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二中院披露的信息,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郭广昌)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余元的低价购得本市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经估价,2003年上述两套别墅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格差额合计269万余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对此表示,仅凭上海二中院的这个描述尚无法判断行贿人是否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是否构成行贿或者单位行贿无法判断”。
张敏称,行贿人是否构成行贿,关键要看是否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他指出,司法实践中追究处罚行贿人的案例也很多。
另有要求匿名的律师表示,综合该案时间和金额,“不会有太大影响”,“过去一般不追究,但这个案件关注度高,最后的走向不好说”。
王宗南系原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今日上海二中院对其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据悉,法院公布的王宗南的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其担任是在卸任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之前。
复星集团对此发声明称,复星集团从未在与友谊集团的合作中谋取过任何不当利益,也不存在王宗南给复星的利益输送;“王宗南买房的销售行为发生在2003年。我们认为,销售房价在当时市场极端低迷的环境下处于开发商市场折扣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