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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合会的金融互助

2012-8-31 6:48:00东方财富 【字体:

  在传统社会,合会是个好东西

  合会,是中国民间自生自发的“金融互助”组织,直到今天依然在东南沿海各省流行并发挥作用。显然,合会在民间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其硬性打压铲除,不如在认清其本性的基础上因势利导,这样才能有效防范风险,不致再酿惨剧。

  互助性和互利性

  民国时期是传统合会最繁荣的时期,很多变种、很多创新都是在这段时间出现的。合会种类繁多,但基本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纯粹的公益性、救济性、互助性合会。这类合会实际上就是各种或大或小的民间组织发起的公益性基金。大型的,比如从明末清初湖广各省移民到四川,按照省籍或者州县籍贯,以宗教祭祀名义组织的大型基金会,有成千上万人参加捐款,基金由专人管理运作,买山置地,衍生的利润供应公共开支,扶助本籍民众。此种形式在广东也很丰富,往往是以宗族祭祀的名目,族人捐款形成基金,扶助宗族内部的公共需求。小型的,如各地常见的“老人会”,一群乡里乡亲的老人组成,谁先去世了,还没去世的老人们就给去世的家属凑定额的份子,供丧葬之用。不用偿还,更没有利息。又如“独龙会”(有的地方叫“单刀会”,或者其他名目),这是救济性的,一家有难,多家凑定额的份子钱(也有以粮食等食物凑份子)。有难的家庭事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按照先后顺序,分别偿还各家出钱物者,但是不需要支付利息,有的地方甚至连本金都不要求偿还。

  这类合会,总体来说数量比较少,不是我们要考察的重点。但是它对后面一类合会有深远的精神渊源传承,就是其中蕴含的“守望相助”的民间互助精神,没有这一点,后一类合会恐怕也不称其为合会了。

  第二类,就是兼有互助性和互利性的合会。在各地有丰富多样的形式,但归结起来,基本的样式不过三种:轮会、摇会、标会。与前一类合会相比,这三种合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增加了“互利性”。

  怎么个互利法呢?就是参加的成员之间存在资金的利息支付关系,或者说相互的存贷款关系。

  此类合会的成员,必有一名会首和若干会脚。乡土关系中,如果一个人有急需用钱的需要,则遍告亲朋好友,邀请大家按照约定的日子,上自己家来聚会集资,邀请人就是会首。而愿意参加的人,就称为会脚。于是一个合会就形成了。

  真正的此类合会,如果说合会活动是集资的话,那它不是仅仅针对会首的一次性集资,而是一个系列的集资。而给会首的集资,只是这个系列的首次。而且每位会脚凑集的金额(称作会金),也是有定数的,会脚的人数也是从此固定的,不能随意再做增减。

  第一次给会首集资完成以后,会按照约定的周期,比如一月一会,那么,下个月的同一天,大家就会拿着会金,交给下一名会脚使用,会脚得到会款(我们将每个人缴纳的“会金”凑集形成的总额称为“会款”,以示区别),称为得会。一个合会当中,有多少名会脚,再加上会首,就有多少轮集资。好比一个合会,会首邀集到5名会脚,那么这个合会就有6次集资活动,所有会首、会脚全部轮完(“得会”)一遍以后,这个合会才算结束。所以说,合会是一个系列集资。

  那么,这里需要注意,这个系列集资活动中,每个人都有一次机会得到大家凑集的会款,但是没有“偿还借款”一说。“偿还借款”,就隐含在所有人都必须承诺在每次聚会中,按期、足额、及时缴纳会金的行动里。如果中间有人不能及时缴纳会金,那么按照合会的游戏规则,会首必须前去催缴,数日之内交不上,会首必须代为垫付。所以,会首实际上保证着合会系列集资活动有始有终的重大责任。“会首”也是个首长,不是白叫的。

  重会和轻会

  那么,说了半天,合会内部的互利性,也就是利息收支与存贷关系体现在哪里呢?那我们要介绍合会游戏中的两个关键词:“重会”和“轻会”。得过会的会脚,就叫做“重会”,还没得过会的会脚,就叫做“轻会”。对于一个会脚来说,这两个身份,在他身上是动态的。好比在一个11人参加的合会中,会脚张三应该在第七轮集资中得会,那么前面的六期,他都叫做轻会;而从第8轮往后,张三就成了重会了。

  无论轮会、摇会还是标会,都有一个基础会金,好比一个会首加10个会脚的合会,基础会金是10块大洋,那么每个会员每次应缴纳的会金都不一样,其中的差异,就涉及到利息的收支了。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先以比较简单的轮会和摇会为例说一说(标会的情况放后)。合会会员每一次的应缴会金分三种情况:(1)会首,自始至终,每次总是缴纳10块大洋,也就是说,会首有优先得会的机会,而且以后的逐次“偿还借款”中,不用支付利息。这样的优惠待遇,也是与会首必须承担所有会员足额缴纳会金的重大责任相对称的。(2)每一期中,如果一个会脚的身份是重会,那么他缴纳的会金必须在10元的基础上加1元。(3)如果会脚的身份是轻会,那他缴纳的会金就可以在10元的基础上减掉一块钱。虽然没人考证过,但“重会”和“轻会”的名称,很形象地标示了会脚缴纳会金负担的轻重。

  下面我们再看一看,一个合会的收付和存贷关系。11个人的合会情况下,一共11次集资,如果每人都按照10块大洋缴纳会金的话,那么每次都有一个人得到100块大洋,如果是一年轮一次会的话,那么,放过会首不说,先得会的会脚就占了大便宜了。他可以一次得到100块大洋,然后在10年的时间里,分次,慢慢偿还。最后的末会则吃了大亏,自己在10年间陆续存的100块大洋,一点生息也没有。如果不是100块大洋,而是100头猪的话,那这么长时间得多下多少猪仔啊?!那这样的话,这种合会就不是一个互利性的金融组织了。而是等同于第一种合会了,纯粹是后面的会脚给前面的会脚便宜占,救济嘛!

  而现在考虑到重会和轻会的不同会金负担,情况就不同的。在整个的集资系列中,得会越是在前的人,当重会的次数越多,当轻会的次数越少。比如第二次得会的会脚(称作“二会”),除了第一次给会首缴纳的会金是基础会金10元以外,一共要做9次重会,多出9块大洋。反之,最后的末会,除了第一次给会首缴纳10元基础会金以外,连做9次轻会,少交9块大洋。其他排序的会脚情况以此类推。我们就知道,越是排名靠前的会脚,越先得会,但是付出的利息越多。反之,后面的会脚是利息的收益者,越往后收的利息越多。而整体上,会员之间的利息收支正好平衡。这就是这种合会的互利性之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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