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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击美贸易“霸王条款”

2012-9-18 6:18:16东方财富 【字体:

  尽管中国企业此前告倒美商务部,但美方通过关税修订法再度为反补贴调查提供法律依据,中国将通过WTO解决争端

  在认定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又进行单独的“反补贴”调查,按照美方此前的司法判决,这就是一个吊诡的伪命题,但在现实中却成为他们高举对华贸易大棒的“指导原则”。

  这一中美贸易纠结的核心点是美国关税法修订法案(即GPX法案),这是一个为了推翻去年美国商务部败诉于中国企业的“紧急修订案”,以此为美国商务部继续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中方已经把这一修订法案诉至世贸组织(WTO)。昨天,中国商务部表示,已就美国在GPX法案中违反世贸规则的错误做法,提出与美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称,本次争端共涉及24类产品,累计涉案金额72.27亿美元。

  对于WTO的裁决前景,多名业内人士预计中方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但要敦促美方顺利执行,却不那么容易。按照WTO规则,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到2016年就为全世界所承认。届时,美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也就不存在前提了。

  美式悖论

  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河北兴茂及其美国母公司GPX上诉美国商务部”一案裁决,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是一项非公路用轮胎司法诉讼案,法院认定美商务部在《1930年关税法》下无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

  中国企业“扳倒”美商务部一度引发业界雀跃,因为自2006年底,美国商务部重启对华反补贴调查以来,做出的几十宗反补贴决定均不符合美国现行法律。一些分析人士称,上述裁决有助于消除这一“非法现象”。

  事与愿违,美方不但没有根据法院判决及时改正错误做法,反而在随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迅速通过了《1930年关税法》修订案(案号H.R.4105,即GPX法案),明确授权美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并将适用范围追溯至2006年11月20日以来发起的所有反补贴调查。

  “美方在缺少国内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华发起30余起反补贴调查,随后又通过GPX法案溯及既往地追认这些调查的合法性。这种做法将中国企业置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违反了世贸组织在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则。”沈丹阳说。

  负责此案的商务部条法司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商务部美大司和公平贸易局应该一直在与美方磋商但未果,经过慎重考虑和研究决定将美国政府推至WTO,以裁定其行为是否符合美国在WTO的义务。

  “按照WTO的程序,美方需要在10天之内接受请求,如果在60天之内不能提供解决方案,就需要设立三人专家小组。”该负责人说。

  在这个领域的法理问题认定上其实早有定论。

  由于中国长期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联邦法院上诉庭曾在1986年“乔治城钢铁案”中裁定美国商务部无需针对非市场经济体使用反补贴税。在此之后,业界通常认为,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幅度是通过使用替代国作为其国内销售的价格来计算的,说明已经对可能存在的补贴进行了纠正,因此无需再进行单独的反补贴调查。

  然而,中国入世后出口激增,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开启了对中国的首次反补贴调查,该行业为铜版纸。

  根据中国商务部提供的数据,至2011年8月底,中国一共遭受国外的反补贴调查47起。

  在美国政府违反法律的政府行为之后,当时一些跨国公司开始积极应对,并将美国政府告上法庭,“GPX及河北兴茂轮胎诉美国”案就是其中最突出的案例。

  2007年6月18日,美国厂商Titan联合工会工人提出申诉,要求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对此,美国大型轮胎制造商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表示反对,因为其美国部分业务几乎转为设计研发,而生产工厂大多已经转移到亚洲、拉美等地。于是,GPX公司与其在华唯一的生产厂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以及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将美国政府和发起“双反”申诉的企业一并告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2009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此案作出裁决,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审理针对中国出口的工程轮胎反补贴案,并在90天内重新作出裁决。之后美国商务部又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而巡回法院于两年后的12月19日,做出了最终的裁定,即判决中国企业胜诉。

  然而,与艰难的裁定相比,更快的法律修改在不到三个月之后到来了,也就是GPX法案。

  胜诉前景

  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学院副院长屠新泉对本报记者说,这次美方的做法有点过于欺负人的感觉,中国此番上诉,也是不管结果如何,就是要个说法。

  他解释说,从上诉到WTO最终裁决至少要有一年多到两年的时间,与以往中国起诉美国临时性措施相比,这一次涉及到法律,就会复杂得多。

  前述商务部条法司人士亦表示,一国的法律一旦公布,短期内较难改变。

  屠新泉说,如果此案美方败诉,由于中国起诉的是美国政府,执行时需要由美国政府说服国会修改其法律。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双反”的专家余盛兴对本报记者称,自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双反”以来,明显抬高了对中国产品的惩罚性关税,在“双反”前,中国产品被征收最高反倾销税是376%,而“双反”双重征税后,最高达600%左右,将很多中国产品挡在门外。“双反”成为美国企业排除来自中国的竞争对手的有效工具,美国政府一定程度上成了“帮凶”。这个“帮凶”有多大动力去说服本就强硬的国会,就更难得知了。

  “由于WTO是软性裁定,美国以往就有过被裁决败诉,但拖着不改的情况。我对执行情况不乐观。”屠新泉说,“美国国会一向对WTO规则这样的国际法不感冒,国际法裁定国会立法错误,也是让他们丢面子的事情,所以很可能就是死扛到底了。”

  他认为,根据入世议定书,中国将于2016年正式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按照此次争端的裁决流程,实际的执行也许要被美方拖到2015年年底。

  中国以往也曾将美国的法律条款诉诸WTO并获得胜诉。2009年4月17日,中国将美对华禽肉采取的限制措施诉诸世贸争端解决机制。根据美国国会《2009年综合拨款法》第727条款,政府拨款不得用于制定或实施从中国进口禽肉的规则,这对中国而言实际上是一项禁令。但由于727条款本身只有一年的有效期,到2010年中国胜诉的时候,法律已经得到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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