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每年9月30日定为年初批复及追加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截止时间,第4季度只办理中央、省级本季度追加的项目指标
今年起,安徽省将执行更加严格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制度,将每年9月30日定为政府采购计划申报的截止日,项目办结后的结余资金将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财政厅获悉,为解决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进度前松后紧、年度结转指标较多等问题,该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预算安排、项目立项及执行、确认评审报告、合同履约验收、结余资金管理等10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严格采购预算执行、规范采购行为的具体做法,并规定每年9月30日为年初批复及追加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截止时间,第4季度只办理中央、省级本季度追加的项目指标,不再接收新的采购计划。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该省省级政府采购规模日益扩大,采购行为渐趋规范,采购预算执行进度不断加快。然而,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仍存在采购计划申报不及时、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部分单位年度预算支出进度缓慢、结转指标较多等问题。《通知》的下发旨在即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和采购行为的规范性。
为此,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中,各部门、各单位应预先编制其政府采购技术需求方案,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年度部门综合预算经省人大审核批复后,即开始申报采购计划,9月30日之后不再接收新的采购计划。同时,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自今年起,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除特殊规定外,一律取消采购项目,资金收回省级预算;采购项目办结后的预算结余资金,一律收回省级预算。
宋宝泉告诉记者,实行新的政府采购项目催办制度,是确保采购预算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据介绍,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采购任务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督促其提供详细的项目需求,逾期未提供的,会向其下达“催办通知单”,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催办通知单”下达3个工作日后,采购单位仍未提供技术需求的,会向其下达“再次催办通知单”,省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也会督促其落实项目执行。“再次催办通知单”下达3个工作日后,采购单位仍未提供技术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政府采购处,退回该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处取消该采购单位采购计划及该采购项目。
此外,采购项目年度结余支付的审批手续也更为严格。依据《通知》,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年度内支付的,必须在本年度内完成支付;跨年度执行、资金需结转下年度支付的,则由省财政厅相关支出处室会同财政厅预算处核对后报厅领导审批,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统一办理结余结转,作为跨年度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依据。
《通知》提出,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屡次发生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缓慢,特别是年底有大量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的单位和部门,相应核减下年度有关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