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后初霁的芦苇河,几只野鸟迎着阳光的方向从河滩上飞起,显得八里弯村这个晋东南的小山村在冬日里依然生机盎然。
芦苇河生态经济廊道建设是山西省阳城县构筑经济增长极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八里弯村村民们的说法,能在冬日里见到野鸟,这得益于官方对河道生态的整治。
原本山多地少的八里弯村,村民们在房前屋后稀缺的土地上种满了林木。因为他们知道地下探明有大量的煤炭资源,一旦投资者前来挖煤征地,他们的林木就能待价而沽。
已探明位于阳城县町店镇八里弯村以芦苇河为界的阳城大宁金海煤矿(下称“金海煤矿”),矿区面积53.6907平方公里,地质储量4.09亿吨。
这个大煤矿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预计开采年限长达60年,预可采储量2.4万吨,盈利可达数百亿元。
虽然八里弯村的村民们并不知道这些情况,但依然坚信他们的林木能在挖煤征地时得到更多的赔偿。
其实就在八里弯村村民们看到“商机”的时候,这个价值巨大的煤矿就被各路“煤炭大佬”们盯住。从2003年至今,该煤矿的股权已转手多次,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
从三千万到一百亿
2003年3月成立的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海公司”),由张新明与常洪、李三友共同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金海公司是金海煤矿股的拥有者。
上述3位股东依次持股60%、20%、20%。其中大股东张新明,是胡润财富排行榜2005年山西首富,他当时的身份是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公司法人代表(下称“金业公司”).
2005年6月30日,常洪、李三友分别将其持有的20%股权以1000万元价格转让给闫琦,闫琦遂成为金海公司法人代表。
同时,张新明将其持有金海公司40%股权以1200万元转让给其子张文扬,将2%的股权以60万元转让给其司机冯小林;将1%的股权以30万元转让给王向东。
2005年8月8日,闫琦又将其持有金海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北京鑫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鑫业公司”),转让价格为1170万元。
4个月后的2005年12月9日,鑫业公司将所持股份的15%、张文扬将所持股份的13%转让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下称“阳城煤运”).
2007年9月13日,金海公司的股东会同意张新明、张文扬、冯小林、鑫业公司将各自所持股的17%、27%、2%、15%股权转让给沁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沁和投资”).
2010年9月,王向东将其持有金海公司1%的股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沁和投资公司。
至此,金海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沁和投资占62%,阳城煤运占28%,鑫业公司占10%。
按法院在多起诉讼中提供的一份晋矿采评字(2003)第137号《采矿权评估报告》显示,金海煤矿采矿权价格在当时值22482.49万元。
随着后来山西省对煤炭资源整合,煤炭资源价格暴涨。到2012年,按照当地交易价格每吨煤炭储量价值25元计算,金海公司拥有的金海煤矿价值已升值到近100亿元人民币。
巨大的价格升值吸引着金海公司的前股东张新明、张文扬、冯小林、王向东及鑫业公司,他们遂通过多起诉讼要夺回已转让的股权。
2010年3月,张新明及金业公司将沁和投资等当事人告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西高院”),请求沁和投资将5年前受让的46%金海公司股权返还给张新明。
2010年11月2日,鑫业公司与沁和投资对簿公堂,鑫业公司要求沁和投资返还其15%的金海公司股权。
2011年7月14日,张文扬将阳城煤运告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太原中院”),张文扬请求法院判决阳城煤运返还其13%的金海公司股权。
2011年2月,王向东将沁和投资告到太原中院,请求沁和投资返还其1%的金海公司股权。
2012年6月,鑫业公司又与阳城煤运对簿太原中院,请求判决阳城煤运返还其15%的金海公司股权。
贷款竟成股权转让款
金海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价钱仅为每股30万元和附加条件贷款,成为山西高院判决阳城煤运归还张文扬数年前已转让的13%股份的重要依据。
2005年12月9日的《委托贷款意向书》约定,阳城煤运给张文扬关联公司古交市跃峰洗煤有限公司提供2.8亿元委托贷款,但需在相应股东变更、章程变更完毕后分3期支付。
在是次贷款中,阳城煤运为委托贷款人,贷款人是古交市跃峰洗煤公司(下称“跃峰公司”),金业公司为担保人。负责贷款的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行(下称“工行阳城支行”).
当时双方约定,是笔贷款借期6年,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随后阳城煤运支付了张文扬39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同时通过工行阳城支行委托贷款2.8亿元给跃峰公司。
但山西高院在上述判决中引述当事一方张文扬的话说,《委托贷款意向书》中的标的额2.8亿元才是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
山西高院在是次判决认定,每股30万元不能体现股权的真实对价,阳城煤运与张文扬的真意即股权转让价款应为《委托贷款意向书》中的标的金额2.8亿元。
判决表示,阳城煤运将已占有的13%股权返还给张文扬。这就意味着,山西高院推翻了此前对工行阳城支行起诉跃峰公司要求偿还贷款的判决(最高法2010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
2009年12月7日,工行阳城支行向山西高院起诉跃峰公司、金业公司,要求跃峰公司偿还20294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追究其违约责任,金业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山西高院在(2010)晋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工行阳城支行、阳城煤运与跃峰公司签订的3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保证人金业公司与工行阳城支行签订的3份《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这份判决书判决跃峰公司应偿还阳城煤运和工行阳城支行20294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担保人金业公司也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对于阳城煤运向跃峰公司提供2.8亿元贷款,山西高院前后两次判决出不同的结果,让阳城煤运无法接受。
有证据显示,成为金海公司股东后,阳城煤运前后代金海公司交纳了2005、2006年的采矿权价款7000多万元,从而使金海煤矿采矿权许可证得以保留。
当时采矿证的有效期是自2004年3月至2007年3月,有了采矿证,尤其是山西省在2009年对煤炭资源整合后,金海公司资产及股权得以不断增值。
在阳城煤运看来,因为金海公司资产升值,张文扬通过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就是想夺回其已转让多年的股权,而且无偿夺占经营增值的巨额国有资产。
在时代周报记者获得的太原中院(2011)并商初字第66号判决书中,阳城煤运自辩称,对于2.8亿元贷款,是阳城煤运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并非张文扬所指的股权转让价款。
但跃峰公司、金业公司从2007年就不再与阳城煤运、银行继续办理下一年度的委托贷款续展手续,且跃峰公司、金业公司拒不履行。
后经最高法在(2010)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裁定,阳城煤运向跃峰公司提供的就是委托贷款,而跃峰公司对此并无异议。
案子背后的一波三折
时代周报记者获悉,张新明诉沁和投资另几个案件的终审判决也将在近期宣判。
因为有最高法的上述判例,相关代理律师预计,另几个案件法院也将判决各方当事人将已受让多年的股权返还给原股东。
以张文扬诉阳城煤运股权纠纷为例,山西高院已在(2012)晋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阳城煤运将7年前受让张文扬的13%的金海公司股权返还给张文扬。
阳城煤运的职工们认为,山西高院的判决意味着近13亿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有可能一夜间被夺走。
阳城煤运是一家山西省纳税百强的国有煤炭销售企业,主要业务是煤炭铁路外销、公路外销、地销的煤源组织、经营销售、签订供需合同、编制运销计划、统一结算煤款等。
2005年12月,张新明因资金短缺,欲将其子张文扬持有的金海公司的13%股权转让给阳城煤运。
阳城煤运经请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晋城市公司后,获批与张文扬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和上述《委托贷款协议书》。
协议约定,张文扬将其持有金海公司的13%股权转让给阳城煤运,转让价格为390万元人民币。
此后的金海公司股东大会也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金海公司将阳城煤运公司登记在股东名册中。
令阳城煤运不解的是,受让张文扬持金海公司的13%股权7年后,山西高院认定双方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竟然是7年前在工商局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太低。
时代周报记者获得一份仅半页纸的《起诉状》显示,张文扬向太原中院起诉阳城煤运的理由只有一句话:《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为无效协议。
按照山西高院的判决表示,张文扬所指的无效即为“工商局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价格太低,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山西高院的判决依据,就是上述最高法判决书中所指,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每股转让价格为30万元,不符合现实,但这仅是为进行工商登记而用,不能体现股权的真实对价。
判决表示,每股30万元的转让价格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真意即股权转让价款应为《委托贷款意向书》中的标的额2.8亿元。
判决还认为,张文扬以每股30万元的转让价将其拥有金海公司中13%的股权转让给阳城煤运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以每股30万元的价格将金海能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明显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其《股权转让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故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张文扬与阳城煤运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基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双方当事人应相互返还所取得的股份及股权转让款。山西高院最后判决阳城煤运应返还从张文扬处取得的l3%金海能源公司股权。
致国有资产流失13亿
阳城煤运一副总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张新明、张文扬经营的公司7年前急需资金,阳城煤运不仅支付给张文扬390万元股权转让款,还通过银行为跃峰公司提供2.8亿元贷款,但他们至今未还钱。
2005年12月9日,阳城煤运与张文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后,金海公司在12月12日即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确定了其股东身份。
就在金海公司的是次股东大会上,时任阳城煤运总经理的马科进当选金海公司董事长,金海公司的法人也由闫琦变更为马科进。
据时代周报记者查证,早在2005年12月13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金海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变更登记,阳城煤运就是股东之一。
在上述副总看来,判决阳城煤运返还曾受让于张文扬13%金海公司的股权,就意味着让国有资产流失13亿元。
阳城煤运的法律顾问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恶意串通”,阳城煤运是国企,受让张文扬的股权是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可能与张文扬恶意串通。
而阳城煤运受让张文扬13%的股权签订过合同,没有必要掩盖。上述法律顾问还表示,张文扬在2005年6月从张新明处受让了13%金海公司的股权,受让价就是390万元。
5个月后,张文扬以同样价格将其持有的金海公司13%的股权转让给阳城煤运,这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阳城煤运坚称并未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至于张文扬是否有逃避个人所得税目的,阳城煤运并不知晓。上述法律顾问认为,即使张文扬存在逃税行为,也应由税务机关追缴,而不能认定阳城煤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这各是一码事。
按阳城煤运方面的说法,如依照山西高院认定双方股权转让真实价格是2.8亿元,那么张文扬应以2.8亿元为基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判决合同无效。
上述法律顾问也指出,如山西高院认定阳城煤运借给张文扬的2.8亿元是股权转让对价的一部分,那就说明股权转让对价由两部分组成,但法律并没禁止双方当事人用两个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