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新时期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融支持体系,吸引更多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聚集,深圳市政府日前正式公布《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对于《补充规定》的出台背景,深圳金融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深圳更有基础、有条件抓住机遇,在推动重大金融改革创新方面率先探索、取得突破,进一步巩固提升金融中心城市地位。《补充规定》主要针对当前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最新推出、不断涌现的中小型、创新型功能型法人总部,进一步扩宽惠及范围,创新扶持方式,同时顺应当前金融领域异地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的新趋势、新行为,鼓励和引导本地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异地并购重组,以固化本地金融存量资源,保持我市金融政策相对优势。
《补充规定》分为两大主要内容,一是集聚增量,为中小型、创新型功能性总部落户提供定制化专项政策。该《补充规定》针对券商专业子公司、基金特定客户管理公司、独立销售机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银行持牌专营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性质的功能性总部,推出更具吸引力、更加定制化的专项政策。例如:对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对财务公司、村镇银行、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是,该《补充规定》所称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范围有所拓宽,包括直属于银行机构总部,拥有独立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成本独立核算且针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设立的专营机构,包括私人银行,小企业金融、跨境资产交易、贵金属、票据、信用卡和资产运营中心等经批准设立的专营机构。
此外,对在深圳设立的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如隶属于大型金融机构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本市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或创新实验室,其研发的产品项目及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补充规定》第二大内容针对固化存量,引导和支持本地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异地并购重组。
例如:对在深圳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达1000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注册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