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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发改委未来数月可能开出更多罚单

2013-2-20 8:37:03东方财富 【字体:

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认定价格垄断的程度,以及罚款金额,都需要仔细测算,难度极大。过去缓慢的进展,可能是中国的执法部门还在摸索方法,而现在觉得时机已经成熟。

  2013年, 无论中外企业, 都将更需要注意自己在价格领域的行为规范。

  除了近日传出的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可能被合计罚款4.49亿人民币外,2013年1月,三星等六家境外企业,也因液晶面板价格垄断,被发改委罚3.53亿元人民币。但液晶面板一案,由于是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发生,因此,适用的实际是《价格法》。

  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 & Johnson LLP)华盛顿总部负责贸易及反垄断的合伙人埃默森(Eric Emerson)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评述说,这说明,通过几年的积累,中国发改委执法更为自信,过去几年,中国这个领域的执法进展相当缓慢。可以预见,在未来数月,发改委可能会开出更多的罚单。

  “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认定价格垄断的程度,以及罚款金额,都需要仔细测算,难度极大。过去缓慢的进展,可能是中国的执法部门还在摸索方法,而现在觉得时机已经成熟。”他说。

  而对于这样的金额,由于需要严格的计算,他认为并不好判断是高还是低,最核心的问题是,这样的价格垄断对市场造成的损害究竟有多大。例如微软公司曾经在欧盟被控告反垄断,欧盟开出了11亿美元的罚单。

  “对微软的罚单,远远超过了上一年全年销售额,但是这种罚单是基于这家公司垄断造成的市场损害。每个个案都各有不同。”埃默森说,“但是,(与中国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开出罚单的计算过程,只要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都会部分披露给公众。”

  中国的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美国则是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司法部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

  “反垄断的三个执法机构,按照垄断行为来分,在国际上也是不多见的分工方法,我们三个机构之间也在加强这些方面的合作。”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明评论说。

  从1994年人大立法机构开始起草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历程,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预留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2009年3月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一案,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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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之剑必须永远高悬

  日前,中国白酒行业巨头茅台和五粮液因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行为被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罚款4.49亿元,所罚金额为上年度两家酒企销售额的1%。

  各式各样的垄断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它们抬高了商品价格,降低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老百姓深受其苦,因此,不管喝不喝酒,酒企因垄断被罚的消息还是会让大多数人高兴。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注意到,这一消息在网络上就引来一片叫好。不过,也有反对的声音,酒业协会就认为,中国白酒市场很大,茅台和五粮液两家白酒企业所占市场份额有限,构不成垄断,另有人认为,高档白酒并非国计民生商品,拿其开刀实无必要。

  此类言论背后可能有利益因素,但更多的还是反映出其对垄断问题认识的肤浅。酒企要求经销商实行最低限价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是一种典型的纵向垄断。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相比,纵向垄断在中国的商业操作中可能更加普遍,但其违法性质却鲜为人知。此次白酒巨头垄断案,将大大推进各行各业对纵向垄断问题的认识。

  《反垄断法》施行至今已近5年,出现了一些反垄断“大案”。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一度让人对中国反垄断事业取得实质性突破寄予希望。今年初,国家发改委对韩国三星等6家国际液晶面板生产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处以3.53亿元人民币罚款,成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处罚境外企业垄断行为第一案。此次对茅台和五粮液的处罚,进一步强化了反垄断相关法律的权威,也让全社会对反垄断执法抱有更高的期待。

  竞争会使商品价格降低,质量改善,消费者因此受惠。而且在竞争之下,企业必须不断地进行创新,令经济充满活力。垄断则扼杀竞争,窒息经济活力,因此反垄断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市场经济成熟度的最重要指标之一。但是,现行经济体制决定了反垄断的艰巨性:一方面,能执行垄断行为的,不可能是“苍蝇”,绝大多数是“老虎”,电信和联通垄断案历时一年多,至今没有最终结论,打“老虎”难度之大由此可见;另一方面,现行《反垄断法》不仅对行政垄断效力有限,那些顶着“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帽子的企业如石油石化,也在该法威力的灰色地带。

  未来反垄断一是要加大《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二要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消除垄断产生的体制根源。市场经济不能容忍垄断横行,反垄断之剑必须永远高悬!(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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