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回函称“不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生产产品”
汇通法律顾问:陕汽属于非法生产
连日来,本报《600多万元购买陕汽重卡集体“趴窝”》连续报道见报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天,购买到“问题”车辆的黑龙江汇通公司收到国家工信部正式回函,其中明确答复“SX3257DR384自卸货车不是公告许可生产的产品”。
昨天上午,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人郑安滨收到国家工信部的来函,其中明确表明:“SX3257DR384自卸货车不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许可生产的产品。”
对此,汇通公司法律顾问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于连平律师表示,根据该回复函可以得出结论,SX3257DR384自卸货车不是公告许可生产产品;同时,工信部没有就与SX3255DR384型号的车辆技术参数(变速、桥速比、厢高等技术参数)与汇通车辆实际车辆技术参数给作出一致性认定。因此,陕汽F3000德龙SX3257DR384型自卸货车不是公告许可产品,属于非法生产产品。
另据了解,2月1日陕汽驻哈办李明主任到市工商局表示,鉴于汇通公司给陕汽造成很大损失,该公司已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对此,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新的证据继续对此案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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