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15日发布了《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暂行办法》共分正文六章四十二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了中央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定义,以及国资委应急工作监管职责。
第二章为工作责任和组织体系。要求中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并明确了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应急管理领导负责制,重点规定了中央企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要求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分管部门。
第三章为工作要求。明确中央企业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以“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法制)为主要内容的应急体系,并按照应急管理四阶段的要求,分别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为社会救援。第五章为应急管理监督与奖惩。重点对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如何奖励,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做出了规定。第六章为附则,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和境外中央企业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