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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松口”土壤污染数据

2013-5-9 15:24:37东方财富 【字体:

“我们在立法研究过程中也需要这些数据的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研究专家组成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说,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研究专家组对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做了大量细致的研究,公开信息甚至包括今后土地挂牌转让时土壤品质的信息。

  在土壤污染数据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说法上,环保部终于“松了口”。

  在向环保部提交公开土壤污染数据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个多月后,5月7日,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环保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环保部一改此前“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表述,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称,环保部正在对调查的部分问题进行核定,尚未核定清楚之前,对有关数据信息依相关规定暂时按国家秘密进行管理。

  对“暂时按国家秘密管理”的说法,环保部的解释是,相对水和大气污染而言,土壤具有不均匀性特点,完整准确、详细地掌握全面土壤污染状况,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

  环保部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同时表示,关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环保部应当向社会公开。

  “前后说法矛盾”

  2013年1月,董正伟曾向环保部申请公开相关数据,但环保部在给其的答复函中称,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属国家秘密。此后,董正伟又向环保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继续要求环保部公开土壤污染调查数据信息,并确认土壤污染调查数据是国家秘密信息的答复违法。

  董正伟指出,此次环保部把“国家秘密说”改成了“暂时按国家秘密管理”,但《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并没有“暂时按国家秘密管理”的秘密级别。不仅如此,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属国家秘密不公开,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表述自相矛盾。

  环保部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到的“相关规定”,即环保部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原环保总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环发[2004]187号)、《关于规范涉密文件资料定密解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7号)中的有关规定。

  2011年4月开始,环保部由拟办部门自然生态保护司报环保部保密办备案核准,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管理。董正伟认为,上述规定已经不适应眼下外界对环境信息的需求,建议废除。

  “如果说土壤污染信息是国家秘密,这个说法肯定不正确,土壤污染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研究专家组成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估计,从理论上分析,环保部可能把目前的数据视为过程性信息。

  他说,在调查、统计和核实过程中,信息是变化的,过程性信息可不公开,但土壤污染的最终结果肯定要向公众公开。

  土壤污染防治法

  立法需要数据支持

  王树义近期曾参加过环保部相关会议,环保部官员在会上表示调查数据一定会公开,只不过目前数据还在最后核实当中,且加密工作在同步开展。

  今年4月10日,环保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庄国泰在北京出席一研讨会时说,土壤污染调查数据“肯定会发布的,核定以后会发布”。庄国泰当时说,在土壤污染调查中发现,即便上百年的土壤金属污染物依然存在,其中上世纪80年代初禁用的“666”等农药残留在一些土壤中仍可检测出。

  早在2006年7月,原环保总局便宣布耗资约10亿元,开始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展开首次调查。《人民日报》当时的报道说,此次调查预计2008年完成。

  “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在2010年基本结束,他们认为调查还不够仔细,需要加密调查,更新相关信息。”王树义说。

  环保部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亦表示,环保部正在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部分问题进行核定,对一些重点区域,特别是耕地,还需组织开展进一步详查,以摸清更加准确的情况。

  环保部称,中国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基础薄弱,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属于普查性质,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调查样点较疏,以耕地为例,每8公里乘8公里的网格(即64平方公里,也就是6400公顷)布设一个点位,只能从宏观上反映中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情况。

  王树义认为,环保部在与律师的沟通中信息不对称,且表述不科学,因而导致了舆论的争议。

  董正伟考虑进一步提出行政复议终裁或行政诉讼请求,要求环保部变更此前信息公开答复为“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待数据核定完成后即刻公开”。

  “我们在立法研究过程中也需要这些数据的支持。”王树义说,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研究稿已经有很多,只待最终整理出条文,作为建议交由相关部门。

  据王树义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研究专家组对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做了大量细致的研究,公开信息甚至包括今后土地挂牌转让时土壤品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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