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通行费,这个话题自从有了经营性公路就不曾离开我们关注的视线。交通运输部昨天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多项规定引人关注,例如“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5年”、“政府全资或社会组织、个人捐建公路禁收通行费”;等等,《条例》的修改将对经营性公路的通行费有何影响,能否遏制“收费公路超期服役”的现象?
目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中提到,“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既然明确规定了收费时限,是否能遏制和打击“超期服役”? 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提到,其实收费方与公众理解间还是存在一个矛盾的焦点。
张柱庭:公众的意见是从收费的那一天开始算到最后,加起来超过了法规期限;而收费经营管理者说,前面有一段是政府还贷路,中间把它买来变成经营性收费路,经营性收费路是从批准的那一天开始,而《条例》是2004年出台,不能拿2004年的事来制约1994年的事,甚至1984年的事,矛盾的焦点在这。
张柱庭教授的意思是“不能拿今天的船票坐昨天的客船”。那么《条例》能起到的约束作用的前提是,必须赋予法规涉及“既往”的效力。
张柱庭:《立法法》明确规定,一般来讲,“新法律法规”是不涉及既往的。如果政府部门确实认为它应该要期限太长,想解决它法规生效以前的事。恐怕只能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叫做信赖保护原则:之前批过的如果合法的,允许收回情况下要给合理补偿。
翻看我们手中拿着的这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发现其实它有一个亮点:就是兼顾了涉及收费公路的各方利益——对投资商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延长期限给予保障;还可能规定“逃交、少交通行费车辆加付3至5倍票款”;而对于广大用路人的保障,正是此次公众探讨的焦点。
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介绍,对于广大用路人的保障,在于用法律将具体“免费”的情况进行了规范。不过也有一条和免费相关的条文,引起了人们的吐槽,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执行院长陈宪说,“收费公路受国家免费政策影响,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这条拟定条文令人困惑。
陈宪:原来节假日免费对7人座以下的这种对大家的一种优惠,但是现在说又因为这个免费政策导致有一些公司出现收入减少甚至亏损,然后现在再帮你们延长,那免费政策的好处是什么呢?有人提出问题,7人座以上的车子没有得到免费的好处,它还要继续被延长收费,而且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呢?不管你是要延长,或者是你定多长的期限,应该有一个听证,有一个程序,有哪些部门来提供意见,再举行专家各方面的,百姓的听证会来决定的。
针对公路收费问题,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仍然在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