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获取企业污染信息或许不再困难。
近日,环保部悄然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行监测》)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督性监测》),并提示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24日。
根据上述两份征求意见稿,企业开展自行污染源监测,属于企业自身为履行法定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而自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行为;环保部门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属于政府对企业排污状况的监管行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都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数量每年都有所不同。根据环保部2013年3月23日印发的《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一共有15797家,其中包括废水企业4944家、废气企业4189家、污水处理厂3581家、重金属企业283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249家(试行).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曾公开表示,今年将重点推进国控重点污染源的信息公开。“我认为,不仅国控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地控重点污染源信息也应公开。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对本报表示。
“《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的制定,我们会加快进程,希望年内就能正式实施,今年的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今年环境监测考核的内容。”环保部监测司副司长朱建平对本报介绍,目前地方控重点企业污染源信息主动公开的还比较少,不过既然国控重点企业的污染源信息公开了,那么这会对地方形成一定的压力,“希望他们可以参照执行”。
23%的国控企业尚未开展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的编制说明提出,对于污染源的监测,社会公众往往理解为政府针对企业的单向工作,却忽视了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即便是在环保系统内,仍有这种观念存在。
环保部指出,虽然绝大多数企业建立了污染治理设施,但大多数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意识薄弱,污染源自行监测水平普遍较低,监测能力发展缓慢,监测项目不全,未能涵盖行业特征污染物,不能全面掌握自身排放污染物的状况。
为了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现状,环保部开展了“2012年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能力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为截止至2012年8月30日前各企业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的情况。
在参与检查的1335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有10285家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占检查企业总数的77%;另有3067家国控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占检查总数的23%,其原因包括无监测能力、缺少经费、缺少监测人员、缺少设备、无废水外排等。
在10285家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中,20%的企业采用手工监测,25%的企业采用自动监测,56%的企业采用手工和自动相结合的方式。手工监测数据多按季度发布(污水处理厂以按周发布的频次居多),且以厂区外公告栏的方式居多。自动监测企业则多以天为频次发布监测数据,并多通过环保部门网站发布。
按主要污染物分类,84%的废水国控企业和96%的污水处理厂开展了主要污染物自行监测。而在废气国控企业中,仅有55%进行了主要污染物监测。
在重金属监测项目上,216 家重金属国控企业监测了废水中五项重金属,其中,59家测汞、101家测铅、75家测砷、158家测铬、75家测镉。此外,还有22家重金属国控企业对废气中的重金属进行监测,其中,16家测铅、6家测铬、1家测镉。
国控重点污染源信息应全部公开
基于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并不理想的现状,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监测行为就显得尤为必要。
因此《自行监测》提出, 国控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同时,《自行监测》还规定了监测的结果必须公开。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开内容应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监测方案、监测结果、未开展监测原因、年度报告等五项内容。
“此前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目前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规范,但该办法规定必须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为超标超总量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而非全部国控重点企业。”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对本报介绍,如果《自行监测》在征求完意见后能正式实施,那将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在公开方式和保存时限上,环保部要求国控企业应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鼓励企业通过企业对外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厂区外的电子屏幕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控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披露信息、加大监督性检测频次、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等6项环境管理措施。
根据局环保部的部署, 不仅国控企业要自行公开自行监测信息,而且环保部门也应公开对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