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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审批放权16项 业内称警惕地方投资冲动

2013-5-17 8:00:34东方财富 【字体:

  昨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117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公布,其中,涉及能源、化工的审批权取消9项,下放7项,涉及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和商务部。

  “都放开了。”一位能源企业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感叹。

  能源审批“割肉”

  涉及审批权取消和下放的能源项目中,两项属于国家能源局,分别是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及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电力行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直购电试点从出台以来执行得并不好,输配电成本没有最终核定,没有有效的电价机制,直购电交易量非常少。

  除了国家能源局取消的上述两项审批权,油气、电力、新能源、化工、电网、油气管网等多方面的审批权此次也被取消和下放。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投资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权也将取消。

  其中PX项目的扩建核准权取消,因为正在热议中的云南PX项目而广受关注。据记者了解,核准权取消只是取消了发改委这一流程的审批权。

  隆重资讯化工行业分析师李楠认为,取消了核准权,环境测评、可行性报告、土地等报告还在,短期内不会引起PX项目大规模上马。她预计,因为国内舆论反对,疏导工作不到位,在PX产品供需不均衡的情况下,国内市场50%的PX都需要进口,可能促使PX项目向周边地区转移。

  此外,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投资风电站项目、交流电网工程、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投资非跨境跨省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这意味着,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在地方相关项目上几乎享有全权,“等于中央让渡权力给地方。”上述企业人士称。

  油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取消

  此前由商务部审批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也将取消审批。此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权将由国家工商总局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某油企高管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取消合同的审批程序对企业来说是好事,未来企业在与外企签订合作合同的时候,就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权,不再需要考虑审批的难度。但对已经签订、等待审批的对外合作合同来说,应该还是需要审批。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何曼青对取消审批表示欢迎。“除了一些重大、敏感项目外,企业应该是比政府更了解情况的,他们签订合同时肯定会很谨慎,应该有一定的自主权。取消审批可以减少政府干预,提高市场化水平,有利于引进外资。”

  不过,尽管油气对外合作合同的审批取消了,但油气对外合作的专营权仍未改变,而且油气领域对外开放的尺度可能并没有实质性的放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除了合同需要商务部审批外,对外合作开采油气的区域、合作模式、作业方式等各个环节都要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和限制。

  能够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仍然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极少数国企,民营企业仍被关在门外。此外,国内常规油气开发区块绝大多数都已经划分完毕,技术上和资金上可能都不太需再与外资进行合作。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合同审批减少了对外合作的程序,但相关的监管并没有完全放开,尤其是在常规油气开发领域,对外合作的空间将很难有扩大的可能。在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领域,对外开放的力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大。

  隐秘的审批权

  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事发后,对于能源审批权的关注急速升温。刘铁男被指在项目审批上一言堂,与地方政府积累了矛盾。

  从取消和下放的审批权看,发改委和能源局确实握有很多审批权。两部委涉及的审批权,多数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设立,并配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审批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后,如何约束地方的投资冲动和行为,也是一个问题。目前正值地方政府财力不济,加之地方政府多不如中央政府规范,有可能引起地方政府大上项目,并在过程中引起群体冲突。

  一位地方官员称,在涉及油气管网、电网项目审批中,省(区)内的线路一般问题不大,以风电为例,送不出的风电都是因为涉及跨省区线路建设协调不过来,造成“窝电”、“弃风”等现象。

  油气管网省区内支线管网一般当地都有积极性建设,不过上述官员称,取消和下放能源项目的审批权总体显示了中央的决心和态度,相信随后会继续“简政放权”。

  但审批权下放和取消后,就断定能源领域将对民资和社会资本开放并不现实。上述地方官员称,上项目的公司将减少到部委“跑项目”的频率,但只要涉及政府部门,还是要防止以变种形式形成变相审批权,投资也会不顺畅,“核准”的名字取消了,不等于附着的权力全部消失了。

  除此之外,在能源领域存在很多不以审批权形式存在的障碍。比如,进口石油需要拿到炼厂的“排产表”等,都是类行政权力的限制,客观上也阻碍了投资。

  本报记者询问上述能源企业人士:“你统计过你们一个项目要经过多少审批,盖多少章吗?”

  他的回答很模糊:真没统计过,只知道很多,花很多时间跑项目。至于隐形的审批权,他认为近期完全清理的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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