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的联合惩戒细则近日出台。这也意味着煤矿建设生产领域的相关机制和秩序进一步完善。
此次由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出台的联合惩戒细则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据了解,根据煤矿违法违规情况的不同,相对应的管理部门(机构、单位)将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予以处罚。具体包括: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煤矿,由项目核准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取得用地批准和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或未按批准的方案开展建设的,由水利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据悉,联合惩戒措施针对违法违规煤矿或所在企业集团,对其在项目核准与淘汰落后产能、确定采矿权出让或土地供应、融资授信、企业债券发行、民用******品和电力供应、政府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市场监管及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予以限制。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名单将向社会公开至违法违规状态解除。
据悉,从今年二季度起,各地已经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自查互查工作,核实了去年以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名单。各省级有关部门(机构)将于2015年8月底前完成上述违法违规煤矿名单的公告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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