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院31日审议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广东检方将于近期在广州、深圳等6个地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根据《方案》,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等6个市两级检察院将作为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为两年。在此期间,检方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以市、县两级检察院为主体,选取一些影响本地区民众生产生活、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探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方案》提出,检方提起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检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检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方案》对检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均设置了诉前程序,规定检方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方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方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方案》还要求建立民行与控告、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之间的公益诉讼相关案件线索移送与信息共享机制,将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与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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