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将相关申请程序简化为备案制,取消了对上述机构的额度限制,将其投资范围从现券扩展至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并允许其自主选择人民银行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为其代理交易和结算。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境外央行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均可入市。为维护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央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进行长期投资。这与境外央行类机构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一些短线的投资和头寸调整并不矛盾。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的投资需求,《通知》并没有禁止。从国际经验看,央行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基本上都是各国金融市场的长期投资者,也符合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长期投资者的定义,对此类投资者没有持有期限和最低持有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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