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地区债务率超过100%;17个省会城市土地出让收入资不抵债
审计署继2011年公布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普查”情况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又对36个地方政府本级2011年以来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抽查”,并于日前公布了审计结果。审计显示,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已接近3.85万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增长12.94%,银行贷款仍是债务资金主要来源。
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8475.81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增长12.94%。16地区债务率超100%,债务率最高达219%,违规为817亿元债务提供担保等问题纷纷浮出水面。
从债务资金来源看,2012年底债务余额中,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分别占78.07%和12.06%,仍是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从债务率看,36个地方政府本级中,有24个地区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比2010年下降;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有31个地区债务率比2010年下降。但仍有10个地区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有16个地区债务率超过100%。
此次,审计发现,2012年,有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如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债务率最高的达219.57%。部分地方由于土地出让收入增幅下降,偿债压力加大。2012年底,4个省本级、17个省会城市本级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7746.97亿元,而上述地区当年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债务需偿还本息2315.73亿元,为当年可支配土地出让收入的1.25倍。
此外,审计还发现,2011年至2012年,地方通过融资和违规集资合计2180.87亿元。这些融资方式蕴含新的风险隐患,如BT(建设-移交)融资年利率最高达20%。5个省本级和3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违规为817.67亿元的债务举借提供担保。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中,仍有8个尚未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要负责人表示,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有关地方正在制定整改措施,研究完善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