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一些企业经营困难。”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当前的经济形势给出这样的定位,并将财政和货币政策依然定调于“积极”和“稳健”。
2014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高层对经济形势的表态还只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仅仅半年有余间,决策层对经济下行和防控风险的关注已经显著提高,对“稳增长”的诉求也明显上升。
相对于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只是笼统表述“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有力度”,本次会议对财政政策有特别的强调。“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不变调,保持公共支出力度,继续减轻企业负担,引导和撬动更多民间资金增加投入。”表明下半年宽松财政不仅将继续加大力度,而且还将成为“稳增长”的主要手段。
在7月29日的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谈及下半年财政工作五大重点,以往放在首位的财税体制改革,已被“落实好各项积极财政政策”所替代。
在多地楼市回暖的带动下,6月底全国公共财政收入企稳回升;而业界普遍预计全年财政赤字率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将达到甚至超过2.3%,比去年至少提高0.2个百分点。这些都将为后续财政发力带来空间,积极财政有望成为托底经济的一大利器。
保项目资金到位
在消费短期难以提振和出口形势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局面下,保基建、稳投资再度成为本轮“稳增长”的政策链条。
目前,在财政部下半年重点工作清单中,位于首位的便是落实好各项积极财政政策,而其中位列第一项的则是“加大力度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虽然国家发改委在上半年加快了项目批复进度,但到位资金不足一直制约投资增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前6个月项目到位资金累计增长 6.3%,比上年同期下降了6.9 个百分点。特别是资金来源占比较高的国内贷款下降了 4.8%,这并不多见。
“下半年,水利、铁路、民生、环保等领域,仍然是中央引导投资的传统大户,将继续提供定向财政支持。”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
如何确保资金到位呢?截至今年5月底,基建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已下达了全年目标的 90.8%,预示着继续依靠直接的中央财政支出是不现实的。
“下一步,确保项目资金到位主要依靠两条路径:盘活存量资金和开拓增量资金。”上述人士透露。
三方面盘活存量
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决不允许财政资金长年趴在账上呼呼大睡”的声音,在7月底得到现实的响应。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的通报称,从中央到地方,年内盘活财政存量资金2569亿元,将统筹用于促投资稳增长的急需领域和民生支出,同时点名了国资委等9个部门拖交资金。
这正揭示了中国很多地方财政面临的矛盾现状:一边是融资困难,一边却是资金存留。
盘活存量资金主要是指把一些没有按照预算进度执行、依然趴在账上的结余资金用起来,要么由各部门自己“花掉”,要么统一收归财政重新安排。
下半年盘活存量的工作还将继续加力。“据我们了解,财政部还要对各级财政和预算执行部门,做全国性的摸底,搞清楚各地存量财政资金的规模和内容,厘清哪些是要盘活的。”太原市财税部门一位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
下一步,盘活存量资金的重点或将围绕以下三方面开展:一是特别针对各类专户的沉淀和滞留资金做清理检查;二是对一些长期滞留部门账户的资金,坚决收归财政预算统筹;三是强化预算执行,要对本年度已批复预算加强监督检查,该花的钱要坚决花出去。
融资平台重现活跃
盘活存量之外,便是开拓增量资金,松绑融资平台是其中重要举措。
5月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谓融资平台松绑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这一文件令刚发布半年有余、对地方融资平台具有重大监管和改革意义的43号文,得到了明显放松。
根据《意见》,银行贷款和财政资金对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要给予支持。那些不宜通过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融资项目的,还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或财政存款解决。
中信建投分析师黄文涛通过对天津以及浙江嘉兴、湖州、绍兴、义乌、 宁波、舟山等地的调研发现,在部分经济转型较早的地区,地方政府依然追求更高经济增长速度,并制定了规模庞大的政府投资计划。
对于这些地区,平台松绑让政府融资正逢其时。“就在几个月间,工作重点就从自审自查变成了过去的老业务:融资。” 一位浙江省某县级市城投公司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
虽然政策层面敦促银行再度承担起地方融资保驾护航的角色,但由于不良贷款率不断提高等因素,发债或将成为融资平台、尤其是市县一级的主要融资渠道。
“将来我们鼓励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城投债、项目收益债、集合债几种。” 浙江省一位财政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以集合债为例,它是国家发改委鼓励的“加快审核类”企业债券品种,不受发行指标限制,主要是为了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市场机构普遍预计,在监管层明里暗里的放松和鼓励下,下半年地方债发行将明显放量。
酝酿三期债务置换
发新债的同时,如何处理旧债,对“稳增长”同样意义重大。财政部分别于今年3月和6月向地方政府下达了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额度各1万亿元,监管部门几乎以“摊派”的形式,令银行成为债务的主要认购方。既能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还能给银行贷款腾出更多空间,债务置换已成为财政部“稳增长”的一个弹药库。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下半年财政部可能将继续下发第三批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额度,规模为5千至1万亿元。
下一步,理顺地方债发行机制,应是债务置换工作之重。
四大国有银行的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发行的情况看,置换债券的成本和同期国债收益率很接近,处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从而降低了地方政府的债务成本,但是地方债和国债之间天然存在信用利差,债务置换若想有效推进,这种过低水平不可持续。
“我们认为,财政部门应该尽快制定规范性文件,纠正地方债发行定价方面的这种非理性现象。”上述人士表示。
推动PPP落地
从2013年底PPP项目开始得到财政部主推,今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公布PPP项目推介计划,估算投资总额近4万亿元。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设施、能源、市政工程、环保、农业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目前,财政部正在酝酿公布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名单,涵盖交通、市政、医疗、环保等多个领域,预计总投资近2万亿元。
但是从当前的实践来看,PPP的实施效果不如人意。虽然各地方政府的示范项目签约率很高,但据瑞银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汪涛估算,可能80%并未真正开工。民间资本不敢进来的最大问题,在于对该类型投资的风险与收益评判存在担心。
为解决这一问题,下半年财政部要在这几件事上下功夫:完善PPP基金方案以及后续管理办法;分行业研究制定合同范本、合同指南、实施指引;出台PPP财政管理办法。
税改有抓有放
2015年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9600亿元,其中税收收入66507亿元,同比增长仅3.5%,在基建和民生建设都亟待财政支出投入的当下,财政收入压力不可小觑。
这让税制改革面临“稳增长”和稳定财政收入的双重压力,税改原定步伐或将调整。本将在今年推进的部分税改项目面临延期,而有的税种则改革提速。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年要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然而2015年已过大半,目前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改革一再延期。
不仅如此,增值税率的界定也将受到影响。以房地产业为例,今年4月曾有媒体报道“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率将定在17%。但《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考虑到眼下楼市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这一税率可能将会下调。
房地产税改革也遭延期。“原计划今年应该推动其立法程序,但不适应现在的经济形势,计划已经搁置。”上述人士说。
与此相反,消费税获提速。2015年上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电池、涂料开征消费税,并且调整了卷烟的消费税税率,都是出于增税的考虑。记者了解到,未来数月,消费税会进一步加速推动,扩展至更多的行业,高档消费品消费税率将择机提高。
小微企业降税清费
减少企业税费负担,一向是经济下行时财政政策的有力举措,本轮“稳增长”也不例外。结合调结构的政策目标,下半年可期的减税政策将主要集中在小微企业上。
一位接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具有创新能力的小微企业往往是高科技和技术密集型的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才是未来经济增长的真正源泉。
因此,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首先应具有普适标准,应能支持“大众创业”的实现;其次还应有“导向性”,要能体现“万众创新”的战略导向。
在具体政策上,短期举措应尝试逐步扩大小型和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覆盖面,通过税基减免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负以吸纳就业,可能考虑企业所得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有可能将减半征收标准提高到30万元。
中长期看,在国家发布小微企业通用标准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应通过修改税法的方式,力争对所有小微企业,将20%的优惠税率调整为5%?20%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收优惠放行
5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由于对《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62号文”)进行了大幅修订,对地方招商引资的税收优惠从清理转为“继续执行”,从而被市场解读为中央政府有意放行地方税收优惠,减少经济增长阻力。
不仅暂缓清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未来还应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进一步加大研发、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如扩大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的范围,将中关村等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先行先试税收优惠政策适时扩大至全国,完善和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从而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数量。
二是进一步加大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就业的税费优惠力度。如可以考虑大幅度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至每年100万元,减免新创立企业和特定群体就业在一定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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