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发布了《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自律规则》,规则共108条,从基金的设立、资金募集、投资、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诚信信息管理、惩戒措施、行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等方面为基金发展提供了行为规范和准则。
行业自律既是行业内交易规则的自我制定过程,也是一种与政府监管相并列的市场治理手段。与强制监管模式相比,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企业和行业协会对规范的承诺程度更高;制定准则时信息更充分;政府可以节约监管资源;规范内容更容易为企业所接受,具有更高的可行性;规章更容易理解;自律规章能够及时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等。
监管:备案风吹遍全国 多头监管问题仍待梳理
VC/PE备案数已近千家 目前国家发改委主要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2864号文”)等系列管理办法对我国VC/PE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创业投资方面,自2006年国家及各省级发改委备案管理部门启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以来,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踊跃,截止2011年底,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共计882家。(注:已扣除2006-2011年间因存续期、业务转型、变更注册地点、注册资金不到位及投资运作不符合十部委办法等原因而注销备案的25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方面,2008年国家发改委在少数地区开展了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2011年底“2864号文”出台后,变自愿备案为强制备案,其中规定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需在国家发改委备案,截止到目前,国家发改委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共71家,其中2012年以来备案数达30家。
多头监管仍待解决 我国VC/PE企业除了受到国家发改委备案监管之外,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对VC/PE在募集或者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监督。其中证监会主要负责对涉及IPO退出的VC/PE以及券商直投子公司进行审批和管理。
是否纳入基金法争议颇多 针对目前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中是否会将股权投资纳入新基金法监管范围引起了众多关注。一方面,如果将股权投资纳入新基金法,原本归属国家发改委监管的VC/PE行业将会多出新的监管机构,使股权投资行业多头监管问题更加突出,造成分工混乱、政出多门的局面;另一方面,将VC/PE同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归并监管,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也将引起监管风险。有鉴于此,25家VC/PE行业协会联名上书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股权投资分开立法,并肯定了目前发改委主导的“备案+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
自律:“自律为主、监管为辅” 构建行业自律体系
新自律规则两大亮点 从新发布的自律规则来看,其更多的是从基金管理人的层面对VC/PE进行约束,包括涉及利益冲突的处理、公平竞争的约定,以及诚信系统的建立等。该自律规则具有两大亮点:
? 首先,规则对于创业投资及股权投资企业在募、投、管、退等各个环节的行为均提出了详细的行为规范,对于VC/PE规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参照;
? 其次,该自律规范尝试了制度创新,提出要建立诚信管理系统,对于会员的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进行汇总和管理,并审慎制定了惩戒规则,使自律规则落到实处。在我国现有的股权投资监管环境下,完善的自律体系建设对于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十分必要。
关键监管 全面自律 欧美的股权投资市场相对于国内发展较早,经过多年的实践,运营模式也相对成熟。其中,除了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股权投资行业内的自律体系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欧美来看,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管理人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金托管等被纳入到监管范畴,而股权投资常规信息披露、估值、利益冲突、公司治理和运营保持在行业自律框架下。VC/PE的“私募”性质决定其是一个国家有限监管的行业,由于股权投资在运作过程中信息相对不透明,在对股权投资企业实行监管的同时,更应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股权投资行业作为一个自主创新的行业,既要在政府有限监管的前提下,限制非法活动的出现,又要保留行业的创新空间,全面建立以行业自律为主的自律体系。
我国VC/PE行业迅速发展,近两年监管政策不断完善,目前主要采取“自主设立、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对于基金管理方的约束更主要的是通过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协议约定,来发挥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及“由投资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从目前我国对VC/PE监管内容来看,各部门对股权投资的监管更多的体现在基金注册、备案及涉及到外商投资、国有股划转、上市层面,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管理人、投资人的规范运作则更多的需要依靠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