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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年底或出 PE有望迎全新发展期

2013-11-11 7:59:17经济参考报 【字体: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上报国务院待批,年底有望出台,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有望迎来政策规范下的全新发展期。

    据介绍,《管理办法》以适度监管为原则,在基本资质、投资条件、税收规定、退出机制等方面将作出基本界定。

    据参与《管理办法》起草的人士介绍,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以适当监管为原则,不实行严格的审批,只对合格的基金管理者、投资者和信息披露等作基本的界定。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基金成立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管理办法应该突破机构投资者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存在的制度约束。从国际上看,股权投资主要的机构投资人来源于保险、社保、银行、企业年金等。但在我国,由于政策的限制,社保、银行、企业年金等基本上都还没能获准进入到PE领域。希望国家管理政策能推动更多类似全国社保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出资股权投资基金。”招商银行原行长马蔚华说。

    据业内人士透露,未来的政策将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依照适度监管的原则,《管理办法》称,要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多渠道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鼓励发挥北京、天津、上海等地产权交易中心这些机构的作用,建立多渠道退出机制,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分析人士表示,从目前股权投资实际运作情况看,退出机制还过于单一,基本上是以证券市场为主。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的5年间, 中国VC/PE投资企业实现上市的占比不到9.5%。随着一年多IPO的暂停,预计市场上有数千亿元的存量投资尚未退出。2008年之后成立的基金在未 来几年内逐渐到期,如何退出将成为VC/PE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

    普华永道最新数据显示,募资、投资、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新募集金额以及投资总额同比都显著下降。2013年上半年的交易资金规模和交易数量都已经回落到了2009年年初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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