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认同甘肃高院判决结果
和讯创投:近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公司的增资纠纷案做出了二审判决,我国首个对赌协议被判无效的司法判例由此诞生。请问您认同甘肃法院的判决吗?为什么?
朱翳佳:我们基本认同甘肃高院的判决结果。
首先,业绩补偿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条款其实包含两部分内容。首先,在业绩不达标时,众星公司对海富公司予以补偿;其次,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众星公司的股东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予以补偿,因此,甘肃高院认为该条款不涉及公司利润分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一认定合理。
其次,对于业绩补偿条款是否违反风险共担原则的认定有待商榷。但由于投资时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以及原股东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由被投资方和原股东补偿新股东对于公司估值过高而增加的成本,存在商业上的合理性。
再次,甘肃高院认为海富公司除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4.771万元外,其余1885.2283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也有待商榷。但从公平性而言,投资方以业绩承诺的净利润基础作价进行投资,而得到的仅是微利结果,相当于大部分投资资金的作价基础是空的,因此,面对微利的局面,按照注册资本值进行投资也比较合理,至少最大限度的维护了交易的公平性。
和讯创投:首个对赌协议被判无效司法判例的诞生,意味着对赌协议在中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您认为以后VC/PE还会在投资中使用对赌协议吗?
朱翳佳:我们认为,还不能简单认为对赌协议在中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实高院的终审判决也从侧面基本保护了投资方基于对赌条款的权益。我们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认为,业绩补偿条款存在法律上的合理性。在投资这一特殊交易中,依然要遵循公平合理、真实意思表示等基本的民法原则,签订业绩补偿条款对于保障投资安全性是很有帮助的。
不会对中国PE行业产生本质影响
和讯创投:包括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对赌协议已成为IPO审核的禁区。证监会也要求拟上市公司在上会之前须对五类PE对赌协议进行清理。这样从官方来看是不支持对赌协议的,但是PE投资中还是存在着大量的对赌协议,甚至有这样一句话叫“无对赌,不PE”,您是怎么看待对赌协议的?
朱翳佳:对赌协议在国内外的投资实践中都被广泛应用,有其合理性,有利于保护投融资双方的权益、规避交易风险、达成交易合作。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有其特殊性,关于对赌协议,我们与企业方一贯遵照证监会的要求在上市审核过程中进行规范。
和讯创投:对赌协议也称之为君子协定,主要看重的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契约精神。但是在事件没有发生之前,可能我们都预估不到对方会不会毁约,这样无形中投资风险就加大了。那么您会采取什么方式去规避这样的风险呢?
朱翳佳:对于投资方而言,需要加强对投资前期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后的管理服务能力,对于被投资方而言,则需要在签署协议过程中谨慎操作,客观评估自身能力,在融资过程中量力而为,真正让融资资金对企业发展产生实效。
和讯创投:如果您遇到了被投资方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您会怎么做?
朱翳佳:首先还是要进行协商沟通,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在投资权益与企业诉求方面找到最佳的契合点,以有利于企业发展并保护投资权益为第一原则,找到解决争端的最佳方案。如果确有必要,要考虑采取法律方式维护投资权利,包括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等形式维护权益,最终也并不排除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和讯创投:最后,您认为这次对赌协议被判无效这个事件对中国的PE发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朱翳佳:我们认为此次判决结果不会对中国的PE行业产生本质影响,但会提醒投融资方在签署相关协议的过程中要更加规范、更加公平合理,任何交易都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