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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招股书比较美国由律师执笔 中国保荐人执笔

2012-3-19 21:59:54证券时报 【字体:

2012年2月1日,脸谱(Facebook)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S1注册表,其主体部分为招股书。业内一般认为,美国招股书质量较高,可借鉴之处较多。近年来,美国招股书也确有“扩张到亚洲”的现象。最近几年在香港上市的大型中国企业,例如建行、工行等,其招股书均由美国律师撰写,而不是由香港律师或者中国大陆律师撰写。

中美两国招股书披露的差异有哪些呢?本文从四个方面做简要讨论,包括两国都要求披露但存在差异的要求或做法、有中国特点的披露要求、有美国特点的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披露差异背后的因素。

一、都要求披露但有差异的要求或做法

早在10年前,中国证监会就颁布准则,对招股书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做了要求。现行有效的准则于2006年修订,俗称“一号准则”。对于招股书的格式和内容,美国也有类似格式准则。美国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比如脸谱此次发行,适用S1表格,外国发行人的IPO,比如2005年百度的发行,适用F1表格。一般而言,美国的披露准则与国际证券组织(IOSCO)对招股书披露的要求一致,符合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主要资本市场的披露做法。从包含的大体内容看,我国的“一号准则”仅在一些细节与美国存在差异。

比如,对于募资运用,就美国来讲,S1注册表的第4项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募资主要用途以及每一用途大致金额。发行人若目前无明确用途,该项规定允许发行人做出相应披露但要说明发行原因。实践中,许多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披露募资将用于“流动资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脸谱披露的理由是为了A类普通股的公开流通市场,以便于进入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以及便于老股东逐渐退出。据笔者理解,我国“一号准则”没有明确说明发行人是否可以说资金没有明确用途。同时,“一号准则”对许多用途又做了披露要求,发行人对每一种用途都需要根据格式准则要求做出详细披露,包括是否获得审批等。

二、中国特色披露要求或做法

由于中国发行人的特点,“一号准则”包含不少“有中国特色”的披露要求或做法,比如,要求对同业竞争做出详细披露,这和我国发行人存在控股股东有关。美国的披露准则对此问题不太关注,不少美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持股比例为5%以上的股东已经非常少见,持股30%甚至更多的股东则更为罕见,同业竞争并不普遍。当然,美国也存在高科技企业、私人企业上市时创始人持有大量股权的情况,比如扎克伯格目前持有脸谱约36%股权,但对于这些大股东可能带来的同业竞争问题,美国SEC通常要求他们以签署不竞争协议等方式来管理,而非通过在招股书中强制披露要求控股股东承诺来管理。

从一定角度来看,“有中国特色”的做法和中国市场的发展阶段有关,与中国市场特点有关,并不存在合理或不合理的问题。美国之所以对这个问题不够关注,也是与美国市场历史上形成的较为分散的股权结构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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