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赢时胜而言,除了其业绩持续性存疑、巨额应收账款久拖未解外,对其上市造成最致命负面影响的或许就是其上市前曾与PE机构签署对赌协议。
申报稿显示,赢时胜是由唐球、鄢建兵、张列、鄢建红、周云杉等44名自然人和无锡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无锡华软)作为发起人,以发行人前身赢时胜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55407464.99元,按1:0.5956的比例折股为3300万股作为出资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无锡华软持有约6%的股权(按发行前股本计算),为第六大股东。
作为PE机构,无锡华软曾与赢时胜签订对赌协议,只是在上市前夕,废除了相关条款而已,因为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是绝对禁止的。
申报稿显示,2009年11月16日,无锡华软与赢时胜有限签订《华软投资向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合同》,合同第七条第10、11、12、13、14款对回购、优先清偿、优先认购、限售承诺、跟售权做出了特殊安排。而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与PE机构签订这些的对赌协议是违规的。因此,为了能成功上市,又不得不做些变通。
2011年3月31日,无锡华软与华软创业投资无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华软合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无锡华软将其所持有的赢时胜股份约6%的股权转让给华软合伙,转让价格为每股5.57元,转让价款合计为1500万元,但这笔款项并不需要支付。
根据公告,华软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就是无锡华软,而无锡华软的实际控制人唐敏、股东刘明均又是华软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分别为5.125%、21.625%。因此,虽然2011年4月1日,无锡华软、华软合伙、赢时胜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称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增资合同》中第七条第10、11、12、13、14款的约定,但据了解,这种做法未必能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有从事证券及投融资业务的律师认为,首先,对赌不符合国内的公司法等规定,包括优先受偿权和董事会一票否决等内容;其次,执行对赌可能造成拟上市企业股权及经营的不稳定,甚至引起纠纷,不符合《IPO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发行条件。
相关链接
对赌协议不合法
据律师界人士表示,对对赌协议合法性的质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首先,对赌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其次,对赌协议的对赌目标促使企业为追求短期目标而非常规经营,因此无限增大了企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的嫌疑。
重点关注
1.处于弱势地位应收账款高企
在财务数据方面,赢时胜的应收账款比例也在逐年递增。从2009年-2011年,赢时胜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16.16万元、3116.25万元和5523.84万元,占比15.81%、29.66%和36.04%。虽然公司试图制定了内部客户信用期防止坏账,但效果不明显。
在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上涨的同时,应收账款账龄也有所延长。2011年,赢时胜3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达137.51万元,同比增长116.81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下降,分别为8.69次、4.80次和2.92次。
赢时胜在申报稿中承认,在应收账款中,余额较大且增长较快,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超过信用期,“因为发行人客户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同时金融机构采购付款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款项的支付需要经过预算、申请、审核、支付等程序,审批程序较复杂,因此付款进度相对较慢。”
而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可知,赢时胜的周转并不理想,数据显示,同花顺为20.82,金证股份为12.78,恒生电子为8.30,算术平均数为9.27。
2.资金充裕利用率有限
在流动资产构成中,记者看到,除了应收账款外,另一块大头是货币资金,合计占比超过90%。其中2009-2011年,货币资金占比分别为77.28%、63.66%和40.85%,且当中超99%为银行存款,资金利用率有限。
对比竞争对手恒生电子、金证股份,赢时胜的货币资金占比也处于较高水平。以2009和2010年为例,金证股份为47.71%、43.37%,恒生电子为52.35%、46.23%,而赢时胜则高达77.28%、63.66%,直到2011年末,赢时胜为了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支付4493.63万元购买写字楼,才使得占比降至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