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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修订草案 将不涉及公司和合伙企业PE监管

2012-10-14 18:12:0921世纪经济报道 【字体:

    通常在双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即将提上日程,有望在本月全国人大第二次上会审议的基金法修订草案也将再次成为PE业界的焦点。

    如果顺利

,新基金法将在本月提交二审,大约12月可以出台;如果12月二审,则有望在2013年2月份出台。

    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新基金法中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致电《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

    朱少平表示,新基金法的管理范围是依照新基金法成立的基金,而不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故,从事股权投资的基金将纳入监管范围,而从事股权投资的公司和合伙企业则不在新基金法监管之列。

    “证券”定义之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一出,便引来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的联名上书,反对将股权投资基金(即PE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让25家PE行业协会反应激烈的条款,主要是《修订草案》的第一百零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联名书中称:“按照PE行业的通常定义,投资于二级市场公开发行的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凭证才称为‘证券’。任意界定‘证券’将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分工混乱,给市场带来不稳定的监管预期。”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协会副会长王守仁早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一审(应指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不再把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但人大立法部有些人依然坚持把二审(应指《修订草案》)中把股权投资基金塞入到证券投资法里面。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朱少平先生在媒体上公开署名发表文章,要坚持把股权投资塞到证券投资法里面。明明一审已经没有了,二审还要塞进去。这就引起大家不满了。”

    对于“证券”的定义和范围,朱少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称:“一审的稿子没有直截了当的说股权,但应该包括股权。证券是什么?包括股票、债券和证券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股票就是凡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股权证明就是股票。”

    朱少平认为,未上市股权亦应属于证券交易范围,并曾在署名文章中表示,对于证券概念,大多数人的认识是模糊的,似乎一提到证券,都将其理解为上市公司的股票或是债券。其实,这只是人们对证券的一种表象认识。朱少平建议,应尽快组织修改证券法,将所有的资产份额化即证券化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使其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

    监管主体之争

    25家协会建议,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修改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证监会主管,后者是由国务院认定。

    分析人士指出,25家协会的联名上书,意在反对由中国证监会来监管PE基金。此番联名的牵头者——中国创投委,为国家发改委主导成立。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通过PE备案制,实行了对PE行业的监管。

    中国创投委会长沈志群曾对本报记者表示:“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跟证券投资基金完全不同。如果以后证监会像对证券投资基金一样监管,PE从业者要从业资格证书,任何一个基金成立都要经过审批,那会是什么局面?目前中国经济下行风险很大,PE行业也到了一个紧要关头,我们是从有利于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角度,向人大反映我们的建议。”

    新基金法是否意在将PE监管交由证监会管理?

    朱少平回应,基金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是不同的投资方式,公司应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应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基金则应适用基金法。目前的所谓股权私募不是基金法规定的私募基金,大多数虽然叫私募基金或者说是PE基金,但本质上属于从事股权投资的公司与合伙企业,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实实在在的企业,都在工商登记机关作了登记。因此,这部分机构及投资行为并不必然纳入修改后的基金法。

    朱少平继而指出,基金是一种投资方法,公司也是一种投资方法,新基金法对从事股权投资的基金的管理和目前发改委对从事股权投资的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管理可以理解为“新办法”和“老办法”,“不管你做什么,按照我这个程序(新基金法)来的就按照我这个法来管;没有按照我这个法设立,我不管你是过去设立的还是将来设立的我就不管了,就这个意思。”

    在朱少平看来,原基金法未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出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只能依据其他法律变相操作,蕴含较大的金融和社会风险。基金与公司和企业是两类不同的投资经营方式,新基金法为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使大量未纳入法律调整的私募基金获得法律认可而得以产生,合法运作,并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促进而快速发展。

    《修订草案》中另一个引起PE行业关注的规定是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按照这一说明,私募股权投资不完全纳入本法调整,但对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要参照适用新基金法。朱少平介绍说,对于这一规定立法中也存在不同意见,不是最后确定,最终是否纳入本法,要根据征求意见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予以规定。

    《基金法》修订大事记

    2009年7月 全国人大财经委组建基金法修改小组,起草组开始调研工作

    2010年12月 《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11年2月 《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下发至监管部门、基金公司等机构

    2012年6月 《基金法》的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一读”),并公开征求意

    见2012年8月 25家行业协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不加区分地纳入正在修订中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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