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项保险投资新政正在加紧研讨修订中。中国证券报记者12日获悉,在保监会放开保险投资限制,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监管思路下,正在修订中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投
当前,我国基建投资正处于新一轮提速阶段,涉及铁路、节能环保、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的投资项目审批加快。业内人士指出,基础设施类项目一般所需资金量较大、项目营运周期长,与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相匹配。在当前背景下,险企抓住时机投资基建项目不仅支持了我国经济建设,还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推动保险资产结构调整。
偿债主体要求大幅下调
在保监会“减少审批、加强市场化运作”的指导思想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望全面进军资产管理市场,而基建债权领域将是重要投资方向。上述指引明确,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正在修订中的指引对基建项目偿债主体的要求大幅下调,意味着更多项目将纳入险资投资视野。
指引规定的项目偿债主体为“在中国境内、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修订中拟增加“中央大型企业(集团)直接控股的企业,以及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省级国有企业)”。
此前对省级政府批准的项目,要求为“已建成,且效益良好,偿债能力强”,但此次拟修订为“省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应当为已建成或在建项目,其中已建成项目效益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符合规划要求,建设支出符合预算安排等规定”。
此前指引规定,项目偿债主体应满足“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和财务杠杆倍数等指标,达到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但在此次修订中,拟调整为“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收入,主要依赖自身收益偿还债务,且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等达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企业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偿债主体个别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充分合理说明,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
简化审批流程
“监管部门此次改革的思路就是市场化运作,打开所有可投资渠道,只要险企偿付能力达标均可参与投资。监管放行、规范条款、险企风险自担的思路在债权投资计划指引拟定上也充分体现。”某保险机构人士表示。
上述投资人士指出,指引为险企投资减少中间审批流程,降低运作成本,有助于提高投资收益。
指引规定,“申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在募集规模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前提下,可采用一次备案分期发行方式”;“投资机构应控制各项风险,自主选择投资项目并决策投资行为。监管机构对债权计划发行与募集行为进行程序性和合规性审核,重点关注基础资产风险,不参与企业经营和具体投资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保险行业已通过保监会备案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累计超过40个,募集投资资金累计1511亿元。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该项投资上限为上季末总资产的10%,这意味着目前总资产已突破6万亿元的保险业,还有约4500亿元的投资空间。
目前,国寿资产、平安资产、太保资产、太平资产等发起的债券投资计划主要集中在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如近期国寿资产发起的山东高速二期债权投资计划、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工程第三期债权投资计划等。由于此类产品收益率明显高于同期债券收益率,险资参与性极高。上述指引发布后,险资参与基建项目的进程有望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