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昨日发布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然而此《指引》并不是市场预期的针对300万保险代理人的薪资指引。其明文表示“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
根据《指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如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职责范围内高管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落实到具体细则,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落实到具体对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此延期支付制度解释:金融风险一般具有滞后性,一些过度冒险行为短期内会为公司创造可观的盈利,而风险往往要在后续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暴露出来。因此,相关国际准则把延期支付作为薪酬管理中一项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